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曉東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89/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May 2024.
1. 本案共有8名被告人(D4、D7、D8、D9、D10、D11、D16及D18)。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D4、D7、D8、D9、D16及D18承認控罪。本審訊只涉及D10及D11。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
DCCC 789/2020 [2024] HKDC 8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共有8名被告人(D4、D7、D8、D9、D10、D11、D16及D18)。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D4、D7、D8、D9、D16及D18承認控罪。本審訊只涉及D10及D11。 論點 2.沒有爭議的是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19日期間,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發生暴動。辯方對暴動的範圍及時間沒有爭議,本案唯一的論點是兩名被告人有否參與暴動。 控方的證供 承認事實 3.辯方對控方大部份證供沒有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的事實呈為控方證物P0120及P0120A)。 4.控辯各方承認的事實包括:
控方其他證供 5.控方共傳召25名證人作供,除了PW1至PW9外,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餘下證人的書面供詞納為控方證供(PW10-PW33),但控方仍須傳召部份證人作供(PW10-PW25),澄清某些事項。 PW1-PW9 6.PW1至PW9均為警員,隸屬刑事偵緝組。案發當日,他們負責跟隨其他警員,攝錄驅散及掃蕩經過。控方於該9名證人作供時播放他們拍攝的錄影片段(見MFI-1「影片播放總表」)。因控辯各方同意該些錄影片段呈堂,證人亦分別將重要事項截圖(見MFI-2「截圖表」);如無必要,本席在此不重覆證人對錄影片段內容的描述。 7.2019年11月18日約2200時,偵緝警員9751(PW1)尾隨機動部隊D連第4小隊由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當日D連共有4個小隊,每個小隊的頭盔上有不同顏色的燈光;第1隊是紅色;第2隊是黃色;第3隊是藍色;第4隊則是綠色。PW1指當時警方由加士居道向北推進。他與機動部隊第4小隊經北海街,向彌敦道推進;其他隊伍則從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PW1於約2203時開始攝錄。他拍攝的錄像片段呈為控方證物P014至P023。P014顯示警方由加士居道開始向彌敦道推進的情況。P015顯示彌敦道南行線,警方受到示威者襲擊時舉旗的情況。P016至P023均顯示警方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示威者對峙的情況。PW1指,從該片段可見,示威者人數眾多,更有示威者以綠色及藍色的雷射光射向警方。該些雷射光源自碧街以北的位置。 8.PW2是偵緝警員12415。案發當日約2200時,他尾隨機動部隊D連第3小隊進行攝錄,由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他拍攝的錄像呈為控方證物P030-P033。PW2指從錄影片段可見,示威者使用的雷射光源自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以北的4支電燈柱外位置。他畫出該四支燈柱的截圖呈為控方證物P0121。 9.案發當日約2200時,PW3偵緝警員523跟隨機動部隊D連第1小隊,拍攝警方由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的情況;其拍攝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P043。PW3指示威者使用的雷射光源自彌敦道南行近咸美頓街以北(即近彌敦道562號的位置)。 10.PW4是偵緝警員18068。案發當日約2200時,他跟隨機動部隊D連第3小隊,負責拍攝驅散及掃蕩經過。他拍攝的其中兩段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P044至P045。他亦指出示威者使用的雷射光源自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以北的第4至5支燈柱之外(即近彌敦道562號位置)。 11.案發當日約2200時,PW5偵緝警員8164跟隨機動部隊D連第4小隊,負責拍攝警方驅散及掃蕩行動。他拍攝的其中一些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P046至P047。該些片段顯示彌敦道及碧街的情況。 12.PW6是偵緝警員58506。案發當日約2200時,他跟隨機動部隊D連第2小隊,拍攝警方驅散及掃蕩的情況。他拍攝的其中一些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P024至P026。該些錄影片段顯示彌敦道近咸美頓街及登打士街的情況;當時有示威者於咸美頓街及登打士街之間的位置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13.PW7是偵緝警員14589。案發當日,他負責拍攝D10及D11進入臨時羈留區的情況。有關D11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P041;有關D10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P042。 14.警長5154是PW8。2019年11月19日0500時後,他被指派往案發現場拍攝案發後現場的狀況。他拍攝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P049至P052。 15.2019年11月19日約0530時,PW9偵緝警員14902按指示到達案發現場,檢取證物及拍攝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及碧街一帶的情況。他拍攝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P053至P061。 PW10 16.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高級警司梁仲文(PW10)的英文書面供詞及其中文譯本分別呈為控方證物P0122及P0122A。 17.PW10於證人供詞中指2019年11月18日,他當值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出任副指揮官一職,並穿着防暴制服,執行踏浪者行動。東九龍應變大隊當中,由PW10直接指揮的第一梯隊隊伍包括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及兩隊刑事應變小隊。因應這項行動,他亦調配了刑事應變小隊及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的隊員組成一支快速先遣隊,亦迅速調派先遣人員執行疏散人群及/或拘捕的行動。除此之外,還有一隊指揮官後勤小組是由PW10直接指揮。指揮官後勤小組共有四名人員,他們分別是高級督察15673、警長8753、警員5543及警員14216。 18.PW10解䆁,早前已有大批示威者佔據了理工大學並在該處築起防線,堵塞附近主要道路,影響附近一帶交通。佔據校園的示威者更惡意襲擊市民及衝擊警方防線,包括使用磚塊、汽油彈及弓箭等致命武器。另外有情報顯示,理工大學內有人正製造大批武器。為應對這些暴動行為,西九龍總區的人員於2019年11月17日展開行動包圍理工大學,並要求校園內的個別人士自首。案發當日,上述行動仍未結束。 19.2019年11月18日,西九龍區的示威者襲擊於大學外圍的警方防線,企圖攻破警方封鎖線,讓大學內的人仕逃走。同日大約2100時,PW10獲指派與東九龍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的人員前往彌敦道與加士居道交界。該處有一批示威者正在衝擊警方防線。PW10按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指令,帶領該大隊的第一梯隊到上址設立防線,沿彌敦道北面驅散這批示威者。該防線繼續推進的同時,PW10於2230時聯絡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要求調配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到場以水炮驅散聚集的示威者。可是,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回覆當時未能安排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到場。 20.同日2244時,PW10指示警察機動部隊D1、D3及D4隊所負責的防線,將為數約2,000人的示威者驅趕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而該處是兩條主要道路的十字路口,即西面是與彌敦道並行的砵蘭街及北面是與窩打老道並行的碧街。該批示威者在道路交界的北面聚集,利用大型木板及雨傘築成一道防線,並且投擲汽油彈及投射物來攻擊警方防線。2253時,PW10接獲最高指揮中心通知,指西九龍衝鋒隊的其中兩隊人員正前來增援。2256時,另一批為數較少的示威者以同樣手法在窩打老道的路口以西築起另一道與彌敦道防線相若的防線。約2300時,彌敦道及窩打老道的示威者開始同步向警方防線推進,不斷用大量汽油彈及投射物來攻擊警方防線。他們投擲的汽油彈非常接近警方的防線,甚至有些汽油彈掉落到第一排人員手持的盾牌。由於大部份示威者都配備防毒面罩,因此即使施放催淚彈亦未能有效驅散人群。這些示威者以激進的手段逐漸靠近警方防線,他們投擲的汽油彈及投射物有機會傷及警務人員。 21.同日約2315時,警察機動部隊D2隊到場增援。PW10下令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的人員謹守上述交界的南面防線,制止示威者向南面推進。鑒於警方防線前面的群眾已干犯嚴重罪行(即暴動),而他們繼續推進及在附近建築物縱火等行為,將可能危及警務人員及附近居民的安全,PW10遂要求加派人員前來彌敦道增援,驅散及拘捕示威者,制止進一步的暴力行為。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回覆表示除上述衝鋒隊外,還有一隊特別戰術小隊正前來增援。PW10遂部署一套掃蕩及拘捕計劃,目標是逮捕及驅散彌敦道的示威者。此計劃是以西九龍衝鋒隊從亞皆老街沿彌敦道向南推進;特別戰術小隊迅速由東面經碧街攻入彌敦道,以及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PW10於是透過無線電對講機向有關隊伍講述以上掃蕩及拘捕計劃。 22.同日2320時,西九龍衝鋒隊報告,指他們在另一處遇上另一批示威者,因此無法前往亞皆老街。約2321時,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透過警察通訊機通知PW10,特別戰術小隊正身處碧街,準備展開掃蕩及拘捕。約2323時,PW10下令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向彌敦道北面推進以驅散及拘捕示威者。他與指揮官後勤小組在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後方一起推進,期間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的一段彌敦道,看見警務人員在多處截查了多名示威者。為能更有效控制現場及確保警務人員和被截查人士的安全,PW10下令所有在場人員將被截查的人士帶往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PW10亦得悉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指揮官與東九龍刑事應變小隊總督察1已於彌敦道與碧街交界附近設立臨時羈留處。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亦通知PW10已安排押送車輛接載犯人。 23.約2328時,PW10到達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看見警察機動部隊D2隊以及特別戰術小隊已於該處設立防線,應付防線北面的約800名示威者。該批示威者持續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和投射物。PW10下令,如該批示威者進一步靠近防線,隊員可使用武力作驅散。2019年11月19日0008時,西九龍衝鋒隊抵達該防線,並接替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繼續看守。其後所有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的人員獲調派到臨時羈留處協助處理犯人,並由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指揮官負責在場監督。 24.2019年11月19日約0013時,PW10走近碧街與彌敦道的交界(近砵蘭街)時,發現有大批示威者在該處被截查。他留意到警方在碧街拉起封鎖線,防止途人進入行動範圍,亦看見封鎖線外有約30名途人和記者。為免有人妨礙警方處理被羈留人士及以防有人乘機從合法羈留逃脫,PW10下令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指揮官優先安排將碧街的被羈留人士帶往臨時羈留處。由於現場已大致受控,臨時羈留處亦運作暢順,PW10便要求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指揮官接管現場。 25.主問時,PW10解䆁,2019年11月18日之前,理工大學已被示威者非法佔據。他亦曾分別2次於理工大學外當值及設立防線,防止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離開。他亦曾於網上看見貼文,例如Telegram和討論區;當中有人號召他人「圍魏救趙」,即分散於理工大學外的警力,試圖營救被圍堵於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因此他認為理工大學事件與本案的示威活動有關。 26.案發當日,PW10麾下有兩個單位,即機動部隊(PTU)D連大隊及刑事調查隊伍。D連大隊共有4個小隊,每個小隊約有40人,刑事調查隊的工作,主要在現場搜證。整個應變大隊人數約為200人。同日約2100時,PW10接獲指示,並約於2200時率領應變大隊到達加士居道近北海街一帶,沿彌敦道往北推進。於推進期間,有示威者向警方作出攻擊,包括使用雷射筆,向警方投擲硬物及汽油彈。當警方推進時,示威者便沿彌敦道退後。 27.同日約2245時,PW10與應變大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南面,示威者則於該交界北面與警方對峙。抵達交界後,PW10站在彌敦道中間分隔線的石躉上觀察前方的示威者(見控方證物P0123)。據他目測,當時估計有約2,000名示威者佔據彌敦道至碧街以北位置。雖然警方不斷發出口頭警告及舉旗,要求示威者離開,但示威者不但沒有後退,還用木板等物築起防線。部份示威者戴上防毒面罩及/或撐雨傘,向警方作出攻擊,包括使用雷射筆及向警方投擲雜物和汽油彈。 28.同日約2300時至2315時,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北面的示威者越來越多,更向南面警方防線推進。因此警方須向南面(尖沙咀方向)後退。當時,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以西(即向砵蘭街方向)和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以東(即向油麻地消防局方向)均有示威者。示威者從北面、東面及西面向警方投擲雜物和汽油彈。 29.對峙期間,以PW10於石躉上的觀察,前排的示威者比較密集,後排示威者則比較梳落。後來他部署拘捕計劃;D大隊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即向旺角方向),特別戰術小隊(STC)沿碧街東方街向西推進(即向砵蘭街),西九龍沖鋒隊由亞皆老街沿彌敦道向南推進(即向窩打老道)。雖然衝鋒隊因遇上另一批示威者未能到場,PW10仍於2323時下令推進。當時由窩打老道至碧街的示威者人數約有2,000人。警方推進期間,有示威者被警員制服。約2328時PW10推進到咸美頓街,看見機動部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同事已於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設立封鎖線,不許未經批准人士進出封鎖位置。當時該防線以北仍有約800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2019年11月19日約0008時,PW10才離開該防線。 PW11 30.警司張嘉豪是PW11。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PW11的英文書面供詞及其中文譯本分別呈為控方證物P0124及P0124A。 31.於書面供詞內,PW11指他是警察機動部隊「Delta」大隊指揮官。2019年11月18日,「Delta」大隊為「踏浪者」行動執勤。同日約2100時,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指示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前往佐敦道與彌敦道交界,協助其他警察機動部隊大隊。PW11獲悉該處有約800多名示威者,以磚塊及汽油彈毁壞公物及攻擊警方防線。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一) 指示「Delta」大隊連同刑事應變小隊在加士居道重整,而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於2110時左右由香港體育館出發。大隊車輛前赴加士居道時,發現行車道上有數個障礙物,人員前往目的地途中需要不時下車移除路障。約2145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抵達公主道近愛民邨時遇上塞車,於是改為經衛理道徒步前往加士居道。約2155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在衛理道與加士居道道交界。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指示兩個「Delta」小隊組成防線,驅散在加士居道與彌敦道交界處聚集的示威者。約2200時,「D1」及「D2」小隊組成警方防線,並由「D3」及「D4」小隊在後方支援,在加士居道開始向彌敦道交界處掃蕩。行車道上架設了不少路障,路上有很多物件起火。示威者繼續將磚塊、雜物及汽油彈投擲向警方防線。警方防線在將近到達彌敦道時快速推進,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在交界處,即佐敦道/彌敦道/加士居道一帶成功制服五名示威者。PW11指派「D2」小隊當場處理上述五名被捕人士。 32.示威者被迫後退至彌敦道北行方向,而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一) 則率領「D1」、「D3」及「D4」小隊以防線布陣向彌敦道推進。示威者繼續在行車道上點火及加設路障,並且將投擲物、磚頭、載有不明液體的樽及汽油彈扔向警察。為了將示威者驅趕至北行方向,警方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一方面與示威者保持安全距離,另一方面將他們逐往北行方向驅散,各小隊指揮官多番發出警告,而示威者則使用雨傘及自製盾牌防禦。 33.約2245時左右,警方防線抵達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而示威者則被迫後撤至窩打老道交界處以北約50米。由於遭到示威者攻擊,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將警方防線維持在彌敦道的道路交界處之前。示威者繼續將磚頭、汽油彈「附連至石油氣瓶」扔向警方防線,亦使用大型自製金屬盾牌防禦,並自行組成防線橫向佔據整條彌敦道。當時警方防線前面約有1,500至2,000名示威者;「Delta」大隊只能使用手拋催淚彈並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來阻止示威者逼近警方防線。 34.約2300時,「D1」、「D3」及「D4」小隊已使用大量手拋催淚彈、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開始彈藥不足。故此PW11下令大隊總部指派「D2」小隊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前來支援,亦指派「D2」小隊帶同補充彈藥。約2315時,「D2」小隊人員從後方抵達,提供補充彈藥支援警方防線。示威者不但繼續將磚塊、汽油彈及載有不明液體的樽扔向警察,還向南前行,開始迫近警方防線;此外,個別示威者由窩打老道西面前行,從警方防線左邊攻擊警察,稍後再加入警方防線前面的示威者,令人群數目更多,並且進入交界處的範圍,最接近警方防線時只有約50米的距離。 35.約2326時,特別戰術小隊抵達協助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於是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一) 下令「Delta」大隊衝向北面。在發動攻勢期間,PW11協助制服一名戴着口罩的黑衣示威者。之後PW11向北前行,單是在彌敦道已看見不少示威者被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的人員或特別戰術小隊的人員制服。PW11抵達碧街與彌敦道交界時,看見大批示威者被警察包圍看守,特別是在港鐵油麻地站出入口左邊附近,有大批示威者被截查。PW11和其他警察立即安排在該處被截停的示威者安全地移離現場;並檢查他們是否需要治理。此時,仍然有示威者從北面沿彌敦道攻擊警察,拋擲汽油彈、磚頭等,故此PW11派員執行以下任務:「D2」小隊人員組成防線,替人員及被制服人士抵禦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處的攻勢;「D1」小隊人員連同特別戰術小隊人員封鎖及看守在碧街的被捕人士;「D4」小隊人員把守後方的南面,即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處,及東面的碧街;「D3」小隊人員則沿着彌敦道看守被捕的示威者,藉着封鎖行動區域來處理拘捕程序。鑒於大批示威者被捕而刑事應變小隊在場,PW11派員清空北行線旁邊一段行人路作為臨時羈留處,以制訂有系統的方案來處理管束下的示威者;當時已安全地阻隔被捕示威者與外界的接觸,變相設立警戒線,換言之,被捕的示威者無法離開或逃走,而封鎖區外不相干的人等亦無法進入行動範圍而干擾警方的行動。 36.某些被捕的示威者要求獲得治理,PW11指派「D1」小隊Niner設立指定區域,由消防處救護員處理等候押解送院的人士,並指派「D1」小隊Niner安全押送有關人士到醫院及記錄有關押解的詳細資料,例如示威者姓名、押解人員身份、救護車號碼、醫院名稱等。早在設立指定區域前,在警察押解下,個別受傷示威者已即時由救護員徒步直接送往廣華醫院。 37.在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的人員協助下,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刑事應變小隊在臨時羈留處順利處理被捕人士,而拘捕過程有正式錄影及文件作為紀錄。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獲通知作安排旅遊巴押送被捕人士,以及安排指定警署內處理被捕人士,其後得悉東九龍總區為目的地,即黃大仙警署、將軍澳警署及觀塘警署,並由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負責調查。約0600時,所有被捕人士已被送往警署或醫院治理。PW11獲悉共有213人被捕,由東九龍總區刑事部派員在場蒐證及在現場進行查問。 38.主問時,PW11於P001C上畫出4條警方防線(見控方證物P0125)。他指警方約2326時開始推進,並於約15分鐘後於P0125顯示的位置確立封鎖線,但事實上,於確立封鎖線之前已有警員在封鎖線的位置。他承認錄影片段顯示警方曾發射催淚彈。他解釋催淚彈的射程約為50-80米;之後催淚彈會爆開,內含的化學品會四散,令吸入人士感到呼吸系統灼熱、舌頭疼痛、引致流眼淚和鼻水,皮膚也可能感到灼熱。 PW12 39.高級督察溫志豪的證供亦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28。 40.PW12指2019年11月18日,他是機動部隊D連第1小隊的指揮官。約2110時接獲指示前往佐敦加士居道一帶進行掃蕩。同日約2155時,他帶領小隊到達加士居道近彌敦道交界(南行線)。當時前方彌敦道有大量人士集結在南北行的行車線上,地上佈滿磚頭雜物等障礙物。PW12帶領隊員於佐敦加士居道的南行車線設立封鎖線,並向彌敦道(旺角方向)進行掃蕩。第3及第4小隊的防線則負責北行線,沿途受到約1,500名示威者的襲擊;警方亦以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還擊,試圖驅散群眾。同日約2245時,他與隊員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繼續受到示威者以大量汽油彈及磚塊襲擊。同日約2326時,D大隊聯同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展開拘捕行動,迅速向前推進。期間,PW12制服兩名示威人士。其他示威者則沿彌敦道逃走,其中有部份示威者沿彌敦道轉入碧街。因人數衆多,示威者堵塞在碧街。此時,機動部隊總部人員追截到碧街位置,成功將他們包圍及制服。同日約2355時PW12指示下屬於彌敦道碧街位置設立封鎖線,禁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該範圍、處理及協助看守上址被控制在地上的示威者,防止其逃跑。後來,PW12奉命於彌敦道543號外設立等候區及醫療區。 41.主問時,PW12於控方證物P031的錄影片段中指出示威者堵塞於碧街窄巷外的情況,有關截圖呈為控方證物P0129。PW12於約2245時到達窄巷;當時已有約100名示威者被制服,地上亦有擬似是示威者的裝備,包括頭盔、護鏡和防毒面具等。該批示威者正由速龍小隊看守(見控方證物P0130)。之後,PW12走到闊巷,看見當時被制服的示威者坐在巷內,由速龍小隊看管;當時速龍小隊已於闊巷,碧街近砵蘭街位置設立封鎖線(見控方證物P0131)。 42.盤問下,PW12確認所有進入臨時羈留處的示威者均需登記。 PW13 43.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警署警長33131(PW13)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32。 44.PW13指2019年11月18日約2155時奉命到達加士居道近彌敦道交界。當時前方彌敦道有大批人士集結在南北行線的馬路上,地上佈滿磚頭雜物。於是,他與隊員於彌敦道南行線設立封鎖線,向旺角方向推進作掃蕩。同日約2219時,PW13與隊員推進至彌敦道九龍中央郵局外,並於約2229時在彌敦道南行行車線近文明里向旺角方向設立封鎖線。當時前方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約有1,500名示威者佔據馬路的南北行線,與警方防線相距約40米。前排的示威者以雨傘及木板作保護,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約2245時,PW13與隊員推進至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示威者不但繼續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還向警方防線推進。警方防線右邊的窩打老道上亦有約50名示威者集結,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防線左邊的窩打老道上,則有約500名示威者集結;他們以雨傘及木板作保護,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 45.同日約2326時,警方向示威者快速推進,展開拘捕行動。當時大批示威者往旺角方向逃走,亦有部份示威者沿彌敦道轉入碧街方向。推進期間,PW13於彌敦道近543號外的北行線上制服一名示威者。之後,PW13前往彌敦道近碧街位置,看見機動部隊總部人員成功制服一批示威者。 46.主問時,PW13指他於約2335時到達彌敦道碧街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當時已有示威者被制服,由速龍小隊看守;警方亦已設立封鎖線,不許未經批准人士進出。PW13解釋機動部隊D連分為4個小隊,即D1至D4,每個小隊有4個「縱隊」。同日約2355時,PW13指示下屬接管速龍小隊於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的封鎖線。他於控方證物P001C畫出D1各縱隊負責的封鎖線,呈為控方證物P0133。紅色(1) 代表第1縱隊;該封鎖線形成一個U字;藍色(3) 代表第3縱隊的封鎖線;粉紅色(4) 代表第4縱隊的封鎖線。 47.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PW13負責醫療區內的登記工作。醫療區內有醫護人員評估示威者的傷勢;如有需要,會即場診治或送往醫院。被送往醫院的示威者會有警員押送。 48.盤問下,PW13同意他只負責登記那些被送往醫院的被捕人士。 PW14 49.PW14是高級消防隊長溫建良。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其書面供詞納為證供,該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26。 50.PW14指2019年11月18日晚上約2332時接獲通知,指示他帶隊到九龍油麻地碧街,處理一宗「大量傷者」事故。他立即聯絡正在油麻地港鐵站A出口處理火警的馬頭涌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黃琪,了解情況;並獲告知現場有數十名傷者。他續指:
51.主問時,PW14指原乘坐旺角升降台車前往現場,但於登打士街遇上堵路,現場路上佈滿竹枝,磚頭及雜物,令消防車無法前進,於是同事須手持救護用品徒步沿砵蘭街前往碧街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沿途看見登打士街及上海街路上均有大量路障。到達現場時,看見警方已於碧街設置橙色的封鎖膠帶,在警方的批准下與救護員進入封鎖區域。他和同事亦需獲得警方同意才可將傷者帶離封鎖區。 PW15 52.PW15是高級消防隊長黃琪。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其書面供詞納為證供,該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27。 53.PW15指2019年11月18日約2250時接獲通知,指油麻地港鐵站內發生一宗「二級火警鐘」報告。因油麻地消防局已動員所有同事外出處理其他案件,他須到場協助。於是PW15立即帶同五名同事,駕駛升降台車F45趕往現場。因途中遇上路障阻礙,無法前行。同日2320時,消防車停泊於窩打老道真光書院對出位置,PW15帶隊,手持所需物品,沿窩打老道徒步往油麻地港鐵站D出口。他續指當他與隊員到達窩打老道油麻地消防局外時,他見前方有大量示威者聚集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位置而對面亦有大量防暴警察,雙方作出對峙;期間他看見示威者向警察防線不斷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而警察亦有向示威者方向發射催淚彈。因PW15評估現場環境及看見油麻地港鐵站D出口已遭雜物阻塞及封閉,不能進入,他便帶領隊員到東方街沿碧街,打算於A2出口進入港鐵站。當他到達A2出口時,發現上述出口亦遭雜物阻塞,未能進入。同時間他看見大量示威者不斷四散逃跑,而亦有大量警察及速龍小隊人員向示威者作追捕。於是他隨即再帶領隊員橫跨彌敦道,打算前往碧街A1出口進入油麻地站。他沿碧街近安利大廈行人路前往A1出口。到達A1出口後,看見出口外有大量雜物阻塞,出口已遭人破壞,並且有雜物著火;另一方行人路,即寶寧大廈外,有約30多名傷者於行人路上,需要作出即時救援。他立即向指揮及控制中心報告上述情況,要求派員增援。當時時間為2332時。與此同時,他亦不斷看見有大量示威者正在逃跑,亦有警員於上址一帶制服大量示威者。他當時專注與隊員向在場傷者作出救援及向指揮及控制中心作出現場即時環境匯報。 54.PW15指他與其他消防同事是於警方控制現場示威者及封鎖彌敦道碧街一帶位置後才作出救援。當時已無其他行人可進入上址。 55.主問時,PW15指他於約2325時到達A2出口,但該出口也被堵塞,於是他調派兩名消防員先往A1出口作觀察,他與另外兩名隊員則留在A2出口。此時,他看見大量示威者於彌敦道上四散,有些示威者跑向旺角方向,亦有示威者沿碧街跑向砵蘭街,包括跑向碧街A1出口及闊巷。當PW15與隊員準備由A2出口步往A1出口時,速龍小隊從後而至,超越消防人員,跑向彌敦道,而彌敦道上已佈滿警員。當他到達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時,他看見A1出口有火,於是用手持的滅火筒嘗試撲滅火種。當時警方已在站外拘捕示威人士;碧街的闊巷有示威人士已被警方控制;碧街的窄巷內出現示威者人疊人的情況,亦已有警員在場。於是PW15便協助將窄巷內的示威人士逐一帶出交予警員。 56.盤問下,PW15同意當他由A2出口橫過彌敦道往A1出口時,突然看見警員及速龍推進,隨後便有大批人士逃跑。 PW16 57.PW16是總督察A1,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總區應變大隊特別戰術小隊。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納為控方證物P0136。 58.PW16指2019年11月18日約2300時由上級通知有大批示威者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集結,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不停大叫口號及向警方指罵;現場指揮官已向暴動人士發出警告,要求離開及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理會。於是PW16奉命到附近一帶進行拘捕及掃蕩行動,協助東九龍大隊進行攔截。同日約2325時,PW16與隊員到達窩打老道與碧街交界(見P0136附件一,位置1),徒步向彌敦道方向推進。當PW16與隊員到達碧街近彌敦道時(見P0136附件一,位置2),看見數百名示威人士在窩打老道沿彌敦道方向向北逃跑。同時,東九龍大隊防暴警察於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的防線正沿彌敦道向北推進。於是PW16便下令隊員進行攔截行動,主要範圍在彌敦道北行線與碧街交界(即近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防止示威者由彌敦道左轉入碧街方向逃走;同時亦追截示威者,期間不斷大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但示威者不予理會。此時,PW16於路中心成功制服其中一名示威者在地上(見P0136附件一,位置3)。當時仍有多名示威者,繼續沿彌敦道向北逃跑。PW16再制服另一名示威者。由於PW16擔心有大量示威者由彌敦道經碧街往砵蘭街方向逃走,因此命令隊員快速跑往碧街通向砵蘭街的行人路,即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見P0136附件一,位置4),堵截示威者逃走的路線。同時,大批機動部隊成員沿彌敦道北行線衝過來支援。結果,超過100名嘗試由彌敦道左轉入碧街逃走的示威者被警方包圍及堵截。同日約2351時,PW16通過對講機得知東九龍大隊已設立臨時羈留區,於是下令隊員將被攔截的疑犯交予東九龍大隊。 59.主問時,PW16指他的隊伍分兩部車輛前往案發現場,共有40名警務人員。他於控方證物P001A繪畫當時他下車的地點,呈為控方證物P0137。 PW17 60.警長A5(PW17)是特別戰術小隊的隊員。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38。 61.PW17於供詞內指2019年11月18日約2300時獲悉彌敦道窩打老道等地區有大量身穿黑色衣物的示威人士正在堵路、與警方對峙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磚塊,同日約2315時,PW17前往廣華醫院等候執行攔截及拘捕行動。同日約2325時,拘捕行動開始;PW17下車(見P0138附件位置1)跑到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右邊。當時他看見彌敦道與碧街交界已有超過100名黑衣人士在逃跑,而窩打老道方向亦有大批黑衣人士跑向碧街;整條彌敦道與碧街東西行車線都佈滿以鐵欄及竹支組成的障礙物;地上亦佈滿磚塊、石油、麵粉及玻璃樽。PW17不斷大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但該批黑衣人士不予理會,繼續向碧街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方向轉入內街。PW17上前成功制服一名男子(見P0138附件位置2)。因當時情況混亂,PW17將該名男子帶到一旁(見P0138附件位置3);期間於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外有兩名黑衣人士將兩支汽油彈扔到PW17的腳邊,而A1出口亦因汽油彈引致發生大火。PW17大叫「警察行開」,但其中一名黑衣人再拿起另一支汽油彈。這時碧街與砵蘭街交界約有50名黑衣人與PW17對峙。PW17感到生命受到威脅,於是擎槍指向黑衣人,大叫「咪郁」。該些黑衣人隨即向砵蘭街逃跑。因當時威脅仍未解除,PW17步往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約三米位置(見P0138附件位置4)。他望向身後,發現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與旺角大廈之間有超過100名黑衣人士。此時,其他同事亦到達上址,堵塞前往砵蘭街的道路。因此上述100名黑衣人士堵塞在碧街行人路上。PW17大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因該群黑衣人士沒有繼續逃跑,PW17收起手槍,拔出警棍。約1分鐘後,一班防暴警察到達及封鎖現場,控制上述100名人士。因有大批黑衣人士被制服,場面極度混亂。同日約2351時,警方於彌敦道近碧街行人路上設立臨時羈留區。 62.主問時,PW17解釋下車後沿碧街跑向彌敦道,看見彌敦道上有超過100名黑衣人士,沿彌敦道跑向咸美頓街方向。當他到達油麻地港鐵站A2出口近天仁茗茶對開位置時,看見油麻地港鐵站近A1出口的兩條小巷均未有人。PW17一邊跑向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一面大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此時,在彌敦道寶寧大廈對出北行線行人路上的黑衣人便左轉入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兩旁的闊巷及窄巷,向砵蘭街方向逃跑。可是,因闊巷已被警員封鎖,黑衣人遂逃入窄巷。他擎槍後發現有約100名黑衣人士堵塞在窄巷內。PW17於窄巷外設立防線,確保沒有人進出;及後有機動部隊同事到場協助設立封鎖線。PW17指他是第一名到達碧街的警員,並於控方證物P007的截圖中標誌出當時擎槍的位置(見控方證物P0139及P0140),約一分鐘後同僚便到達與他一起設立封鎖線。PW17補充,他是在擎槍後,回望向窄巷才看見消防員。他制服第一名黑衣人後,將它放置於「InandOut」,再經闊巷走到碧街,嘗試制服另一名黑衣人,但不果。他擎槍後再沒有人經闊巷走向砵蘭街。 PW18 63.PW18,警長A26是特別戰術小隊的隊員。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41。他於其書面供詞中指2019年11月18日約2300時,從通訊機中得知旺角彌敦道,窩打老道及碧街一帶有大量黑衣示威者向現場的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等,並以雜物堵塞馬路。PW18奉命與隊員前往作支援。同日約2320時,PW18與隊員到達窩打老道與碧街交界,發現有堵路情況。同日約2325時,PW18下車由碧街跑往彌敦道執行拘捕行動。當他跑到油麻地港鐵站A2出口對開位置時,看見大批黑衣人士由彌敦道北行線向北,及由碧街向西逃跑。於是PW18隨即越過彌敦道,跑向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這時,上述一群黑衣人立即左轉跑入碧街窄巷,但因人數衆多,形成樽頸地帶,你推我撞。為免發生危險,PW18向寶寧大廈轉角位置及正向窄巷逃走人士發射約20發「胡椒球」。黑衣人遂四散逃走,期間特別戰術小隊同僚於彌敦道近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制服多名黑衣人士。因仍有大批黑衣人士向四方八面逃跑,PW18上前作戒備,並成功制服2名黑衣人士。後來場面受控,PW18將他截停的2名男子交予現場的臨時羈留中心。 64.主問時,PW18於P001C地圖上用紅色「X」標示他發射「胡椒球」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P0142。 PW19 65.PW19,警長A20是特別戰術小隊的隊員。控辯各方同意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將他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43。 66.2019年11月18日約2300時,PW19乘坐的警車於窩打老道近廣華醫院候命,準備執行拘捕行動。同日約2325時,PW19和隊員於碧街近彌敦道(見P0143附圖位置1)下車,看見前方約40米位置有超過100名黑衣人士,正沿彌敦道向北逃跑,PW19立即沿碧街右轉入彌敦道南行線向北追捕。他左轉入咸美頓街,期間不斷有示威者沿彌敦道左轉入咸美頓街,迎面而來。PW19成功制服其中一名示威者。之後,有大量的示威人士於彌敦道近咸美頓街南行及北行線聚集,並與特別戰術小隊的防線對峙,期間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亦有廣告牌被汽油彈擊中後着火。 67.主問時,PW19補充,他是第一名由彌敦道左轉入咸美頓街的警員。約2326時,他在咸美頓街距離彌敦道約8米的位置,回頭看見最少有兩名特別戰術小隊的隊員已於彌敦道北行線設立防線。PW19指MFI_P062_1的截圖顯示他當時看見的景象。 PW20 68.PW20,高級督察黎家樂的證供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34。 69.PW20是機動部隊D2小隊的指揮官。2019年11月18日約2110時,得知彌敦道近佐敦道(加士居道一帶)有暴力示威活動,於是帶隊前往作掃蕩。同日約2155時,PW20與隊員沿加士居道西行線向旺角推進。當時前方約有500多名示威者聚集,並利用雨傘組成傘陣防線佔據馬路及行人路,期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馬路上佈滿磚塊、玻璃碎、竹枝及雨傘等雜物堵路,當中更有零星火頭燃燒。同日約2200時,PW20和隊員推進至加士居道逸東酒店外,看見大批身穿深色衣物帶有裝備的示威者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等雜物。後來PW20的小隊於甘肅街近廟街交界制服5名示威者;因此沒有跟隨其他小隊繼續向前推進。 70.同日約2300時,PW20從通信機得知,其他隊伍於彌敦道近窩打老道的防線遭示威者不斷以汽油彈及磚塊衝擊,示威者更向警方防線步步進迫,警方的彈藥亦將近用畢,形勢危急。於是PW20與隊員立即帶同後備彈藥發送往彌敦道近窩打老道的警方防線,以供大隊使用。同日約2315時,PW20和隊員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的警方防線,與其他小隊會合。當時前方的彌敦道上約有1,500名示威者聚集,並用雨傘、黃色膠水馬及木板等雜物加設防線,不斷向警方防線從四方八面照射雷射光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等硬物。示威者所投擲的汽油彈不斷於警方防線前爆炸燃燒,形成火球,並帶有濃烈的罐裝石油氣的氣味。示威者更嘗試沿彌敦道向警方防線推進。 71.同日約2326時,PW20隨大隊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推進,期間由彌敦道左轉入窩打老道,驅散部份由彌敦道逃進窩打老道的示威者,並於1分鐘內在窩打老道近彌敦道(面向果欄,即砵蘭街上海街方向)築起防線。大隊則沿彌敦道繼續向北推進。此時,仍有示威者於窩打老道近砵蘭街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雜物。同日約2342時,PW20奉命前往彌敦道近咸美頓街(面向太子方向)設立防線,阻止集結於彌敦道近登打士街的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推進,及防止於碧街被制服的示威人士逃走。於該防線看守期間,越來越多的示威者於彌敦道近登打士街聚集;示威者更用雨傘、膠水馬及木板等雜物加設防線,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硬物。PW20多次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及舉旗,但示威者不予理會,不但拒絕散去,還向警方防線繼續作出襲擊。2019年11月19日約0008時,PW20將防線交予西九龍衝鋒隊第1及第4小隊。同日約0020時,有大批示威者於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被制服,於是他奉命前往上址接替D1小隊的封鎖線,而D1小隊則負責看守等候區。PW20留守該封鎖線至同日0644時。 72.主問時,PW20指他到達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前警方已於該位置加設防線,於是他接手該防線。另外,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亦有警方防線。PW20於控方證物P001C標示出2條防線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P0135。他亦指控方證物MFI_P007_PW20_2顯示D2小隊於碧街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以橙色膠帶設立的封鎖線(00:11:45,實時00:22:21)。 PW21 73.PW21,高級督察梁家駿的證供亦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44。 74.PW21是機動部隊D3小隊的指揮官。2019年11月18日約2100時接獲指示到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協助驅散示威者。同日約2155時,他與隊員到達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看見大批黑衣示威者於彌敦道聚集。常他帶大隊向彌敦道推進時,示威者四散。當PW21推進至天后廟九龍中央郵局對開彌敦道的南行線時,前面的示威者不斷向警方投擲雜物及汽油彈。於是警方於彌敦道加設防線,繼續向北推進,亦多次舉旗作警告及以擴音器作口頭警告。可是示威者並沒散去,反而邊退邊攻,不停作出襲擊。同日約2326時,PW21與隊員奉命執行驅散及拘捕行動;示威者拔足狂奔;現場地上散滿大量玻璃碎、碎石、磚塊及其他雜物如頭盔及面罩等。同日約2330時,PW21奉命於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用橙色膠帶設立封鎖線,作為稍後的臨時羈留區之用。臨時羈留區的出口設在寶寧大廈左側馬路;入口設於寶寧大廈右側行人路;出入口均有警員把守,期間沒有任何未獲批准人士進出臨時羈留區。 75.主問時:PW21於控方證物P013上標示出封鎖線,呈為控方證物P0145。 76.盤問下,PW21確認臨時羈留區上是醫療區及等候區;等候區沒有膠帶劃分。據他所知,醫療區有用膠帶劃分,但因醫療區並非由他設立,他並不清楚膠帶的顏色,亦記不起醫療區的設立是在臨時羈留區之前或之後。 PW22 77.PW22,警員24099的證供亦不受爭議;控辯各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46。 78.PW22指2019年11月18日,因有示威者於加士居道集結及堵路,於是他於同日約2155時到達加士居道近彌敦道交界,並沿加士居道右轉出彌敦道南行線面向旺角方向作掃蕩。當時彌敦道南北行線已有大量人士集結,亦出現堵路及破壞商舖等行為。同日約2229時,警方將防線推進至彌敦道與文明里交界,但前方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仍有大量示威者,不停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汽油彈、磚塊及雜物。雖然警方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及舉旗要求示威者離開,但示威者不予理會。同日約2245時,警方防線推進至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當時約有1,500名示威者在南北行線馬路及行人路上集結,而窩打老道果欄方向亦有大量示威者集結;示威者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汽油彈及磚塊和用雷射筆從多方面照射警員。 79.同日約2326時,警方採取行動,向彌敦道北面方向追捕示威者。當時示威者四散,有大量示威者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左轉入碧街。由於人數眾多,示威者堵塞於碧街內,同時被機動部隊人員成功包圍及制服。因PW22看見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已有同僚看守,他便步往油麻地港鐵站A2出口看守。 80.主問時,PW22指警方於約2326時開始推進,他基本上直接前往油麻地港鐵站A2出口及與其他人員設立防線。PW22於控方證物P001C上以紅筆畫出該條防線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P0147。同日約2355時,PW22被調派看守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但其他警員仍在看守油麻地港鐵站A2出口。 PW23 81.PW23是督察韓繼榮。控辯各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48。 82.PW23是機動部隊D4小隊的指揮官。2019年11月18日約2200時與隊員到達加士居道向油麻地方向作掃蕩。當時有大批示威者於行人路及馬路上集結,並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及以雷射光照射警方。同日約2230時,PW23的小隊聯同D1及D3小隊於彌敦道與文明里交界築起防線。雖然PW23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及舉旗,但示威者仍繼續不斷向警方作出襲擊。後來警方繼續向北推進。同日約2245時,警方推進至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並設立防線。當時有約2,000名示威者以木板及雨傘築起防線,並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及以雷射筆照射警方;汽油彈落在現場地上,火光熊熊。期間亦有示威者從砵蘭街與窩打老道交界(即近油麻地果欄)攻擊警方。警方不斷發出口頭警告及舉旗,但示威者不予理會;警方亦以不同彈藥還擊。同日約2326時,PW23奉命帶隊與其他隊伍一起向北推進及拘捕,期間於彌敦道525號外協助制服一名男子,他的隊員則繼續向前走;D1及D3小隊於彌敦道碧街交界設立防線;D4小隊則於彌敦道窩打老道(面向尖沙咀)築起防線。警長52020帶領車隊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一起築起防線。 83.主問時,PW23指同日約2336時,他制服一名示威者後,看見同僚已自發於上述地點設立防線。他亦於控方證物P001C上劃出防線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P0149。他亦指MFI_P044_PW4_7顯示他於2336時望向「天仁茗茶」的情景。 PW24 84.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警長52020(PW24)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50。 85.PW24是機動部隊D4小隊的一員。2019年11月18日約2110時奉命與隊員前往彌敦道加士居道交界,協助其他警員執行驅散任務。可是期間遇上交通擠塞,於是其他隊員下車徒步前往加士居道,PW24則負責護送大隊車。同日約2315時,PW24從通訊機獲悉警方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防線,於是帶同車隊前往增援。同日約2345時,PW24帶領D4小隊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封鎖線。 86.主問時,PW24解釋,2345時他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時,現場已有警方防線,他與隊員負責加固防線。他於控方證物P001C上劃出所述防線,呈為控方證物P0151。 PW25 87.PW25是譚健燊督察。2019年11月18日,他是九龍總區衝鋒隊(EU)第一隊的指揮官。約2306時,他奉命與隊員前往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支援東九龍應變大隊。他們由旺角警署出發,沿彌敦道往南行(尖沙咀方向)前往窩打老道。當他們駛經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時,遇到一批示威者。示威者向他們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路上亦有大量障礙物。當時彌敦道上沒有車輛行駛,他們亦因示威者的行為及障礙物,無法繼續前進;結果返回旺角警署候命。同日約2347時PW25奉命與隊員前往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鞏固警方的防線及進行驅散行動。他於控方證物P001D上以紅筆畫出由彌敦道至荔枝角道的路線及以藍筆畫出障礙物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P0152。PW25指當時示威者從路障後面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 PW26-PW33 88.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將PW26至PW33的書面供詞分別呈為控方證物P0153至P0161。雙方均不需該些證人上庭作供。 PW26 89.PW26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53。 90.案發當日,PW26是彌敦道530號永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所聘請的保安員,工作時間為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7時。2019年11月18日晚上,PW26乘坐巴士270A線上班。當時他從新聞獲悉工作地點附近有示威者聚集,交通阻塞。因此,他提早於窩打老道下車,步行往永僑大廈,期間曾致電同事,要求開啟大廈位於彌敦道528號的後門讓他內進。同日約2245時,PW26經後門進入永僑大廈保安室。保安室距離大廈正門約6米。PW26於保安室位置聽見外面彌敦道傳出嘈雜聲,有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亦有人不斷粗言穢語。PW26走近正門,從鐵閘向外望,看見超過100名警察及過百名黑衣人士對峙。當時馬路已沒有公共交通工具行駛。PW26看見雙方站在馬路上。PW26感到驚慌,恐怕有混亂情況出現,於是返回保安室,繼續工作。永僑大廈的正門鐵閘及後門均已鎖上,當時無人進出大廈。同日約2300時,PW26聽見閘外不斷有爆炸聲,亦不斷看見火光,令他十分驚慌。他亦不斷聽到警方作出警告,之後看見黑煙及一些雜物燃燒,亦聞到濃烈的燒焦氣味,令他憂慮有煙攻入大廈。約15分鐘後,PW26看見閘外有黑衣人及警察經過;上述混亂情況持續至約2330時才沒有那麼混亂。他所述的大廈正門位於彌敦道530號地下(近窩打老道)。同日凌晨約1至2時現場才回復平靜。 PW27 91.PW27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54。 92.PW27居於油麻地彌敦道530號永僑大廈7樓,從家中可望向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019年11月18日,PW27整天均留在家中休息。同日約2100時至2130時,他開始聽到住所外非常嘈吵,於是從窗口向外望,看見交通混亂,沒有巴士可以經過;有很多黑衣人士聚集,約幾十至100人;亦有警車停下、響號及閃燈;有警察列隊戒備,場面混亂;部份街燈沒有亮着,燈光比平日昏暗。同日約2200至2300時,PW27不斷聽見有人粗言穢語及叫罵;有數十至百名黑衣人士於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燃燒的雜物(疑似汽油彈),並用雜物築起障礙物,阻止警方推進及以催淚煙驅散。同時,PW27看見有火光閃過、黑煙彌漫及聞到刺鼻氣味。PW27感到十分驚慌,擔心其人身安全。同日約2300時至翌日約0030時,場面仍然混亂,但PW27看見警方防線開始推進及驅散黑衣人士。約0030時至0100時,警方開始拘捕及成功驅散黑衣人士。 PW28 93.PW28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55。 94.自2018年10月,PW28受聘為彌敦道525至543號地下「正品堂」的店員。2019年11月18日上午0900時正於該店工作。當時彌敦道一帶均受到社運事件影響,不時會有示威者進行堵路及破壞,以致公共交通系統及附近店舖包括「正品堂」受到影響。案發當日,由PW28上班開始,已有約200名黑衣/深色衣著人士於彌敦道一帶聚集及堵路。雖然當時該些人士未有向「正品堂」作出破壞行為,但因示威者的行為,該店於同日下午約5時便停止營業。PW28解釋,約於2019年8月始已有類似事件發生,但11月18日那個星期情況特別嚴重;令「正品堂」整個星期均提早於下午5時關舖。2019年11月19日約0900時,PW28回到「正品堂」時仍聞到濃烈的催淚彈殘餘氣味,街外滿佈玻璃碎片及燒焦物件,環境尤如戰後景況。 PW29 95.PW29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56。 96.2008年9月,PW29入職巴比亞有限公司,於油麻地彌敦道535號寶寧大廈地下「LAVENGI」上班,任職售貨員。2019年11月18日約0930時,PW29返店上班,看見人流稀疏,彌敦道有示威者堵路。同日約1100時,PW29店外有大量示威者聚集及堵路;有人破壞街燈。當時PW29擔心自身及店內同事安全,因此隨即致電僱主匯報。顧及員工安全及店舖受破壞的風險,僱主指示PW29盡快執拾及準備關舖。同日約1250時,PW29與同事執拾店內物品後便離開。 PW30 97.PW30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57。 98.2019年11月18日,PW30任職油麻地港鐵站站長,主要負責車站一切事務。當日約0700時,PW30當值期間,因附近路面有示威者集結及堵路,油麻地港鐵站基於安全理由而關站,列車亦不停該站。同日約0814時,PW30接獲指示開放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同日約0820時,油麻地港鐵站B2及C出口亦開放使用。基於安全理由,A2、B1及D出口仍然關閉,不開放使用。同日約1420時,因油麻地港鐵站C出口外有示威活動,因此該入口關閉,不開放使用。同日約1433時,油麻地港鐵站B2出口被示威者破壞及撬鐵閘,而其餘出入口亦被示威者進行破壞,噴上黑色油漆、鐵閘上加鎖鏈或索帶、用雜物堵塞出入口等。基於安全理由,港鐵決定關閉油麻地站,收費閘機亦停止運作。同日約1435時,油麻地港鐵站進行疏散,安排大堂未入閘人士及商戶往尚未關閉的出入口離開油麻地港鐵站,而於月台的乘客則立刻安排登上列車離開。同日約1454時,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的2個煙霧感應器響警報。PW30發現示威者用木板、鐵馬、膠水筒等雜物堵塞該出口,並於雜物上縱火。同日約1502畤,消防員到該出入口救火,2分鐘後救熄。同日約1520時,油麻地港鐵站所有出入口關閘,不開放使用,油麻地港鐵站亦關閉及停止服務,列車不停該站。 PW31 99.PW31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58。 100.PW31是港鐵車站維修工程師。他指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港鐵站B2及C出口的鐵閘均被示威者加上索帶、鎖頭及鐵鏈,導致出口的鐵閘無法正常開關或使用。另外,油麻地港鐵站B1及D出口的鐵閘都被示威者用大量雜物,例如磚塊、木板等封住,導致出口的鐵閘無法正常開關或使用。油麻地港鐵站A1及A2出口的鐵閘外,路面與幾級樓梯之間,被示威者用大量雜物,例如磚塊及木板等造成阻塞;A1出口更曾被示威者縱火燒毁。油麻地港鐵站B1出口外頂部位置的「指示牌」(顯示油麻地站中、英文名)被示威者打爛。油麻地港鐵站C出口鐵閘內的閉路電視鏡頭被示威者打爛。而且,示威者曾於油麻地港鐵站A1及D出口縱火,這些出口的消防系統因此損毁,A1出口的2個煙霧感應器及D出口的3個煙霧感應器需要清理。 PW32 101.PW32的2份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59及P0160。 102.PW32是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署理維修事務經理。他指從車站工程師何錦安的報告,得悉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港鐵站各出口被示威者破壞的情況。當中所需維修費用總數為86,490元。 PW33 103.PW33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P0161。 104.PW33是富裕運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富裕運輸有限公司擁有一條綠色小巴線(即43M線),路線由奧海城帝柏海灣公共小巴總站往櫻桃街、海景街、博文街、深旺道、海泓道、麗翔道、窩打老道、砵蘭街、碧街、上海街、甘肅街、欣翔道、海泓道、櫻桃街,再返回奧海城帝柏海灣公共小巴總站。 105.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6日43M線每天的平均收入約為港幣20,000元。2019年11月17日,該線路的收入下跌至每天約港幣16,000元。2019年11月18日約0600時,奧海城帝柏海灣的站頭負責人到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看到整條窩打老道均被磚塊、垃圾、木板等的大型雜物阻塞,引致43M號小巴無法正常運作。直至同日晚上約1200時,情況一樣;因此2019年11月18日的收入跌至零港元。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20日,經警方清理現場後,整條窩打老道可以再通車;而43M小巴的收入開始慢慢回升至約港幣20,000元。 辯方的證供 D10 106.D10於1997年1月出生。案發時,他與母親居於葵涌邨。 107.案發時,D10於一間名叫「Destination」的室內設計公司任職室內設計助理,負責向客戶提供一些室內設計概念,繪畫一些設計圖樣。另外,他亦需前往建築地盤,跟進工程進度、與師傅溝通及交接傢俬潔具等。他的辦公室位於旺角廣東道1141號協和工業大廈。當時D10手上共有兩個工程;一個位於圓方擎天半島,另一個位於山頂柯士甸山道。 108.2019年11月18日,D10上班時,從家中樓下乘搭小巴到上海街/弼街交界,再步行到辦公室;可是當日因遇到交通擠塞而遲到,早上11時才抵達辦公室,一直工作至下午約5時30分。山頂柯士甸山道的工程,因量度錯誤,電磁爐與枱面出現空隙。因此,他離開辦公室後前往大角咀打算購買一塊啞黑色的不鏽鋼板,填補空隙。當日他曾到訪大角咀數間店舖,包括福全街和必發道,但仍找不到所需的不鏽鋼板。最後,他去了必發道一間名為「湯始五金」的店舖,訂製了一本樣板簿,讓設計師用作選擇適當顏色的不鏽鋼板。「湯始五金」之前曾多次與D10的公司合作,因此D10知道當日不會取得樣板簿,「湯始五金」會將樣板簿寄往他的公司。訂購樣板簿後已是約晚上7時30分。於是D10便於附近洋松街的一間茶餐廳吃晚飯。D10稱案發前約一星期,他將家中的一部舊的MacBook拿了回公司,打算用作繪畫3D圖。可是他發現滑鼠壞了。因此,晚飯後打算到旺角電腦中心購買適合MacBook的無線滑鼠及TypeCAdapter。 109.晚飯期間,D10從網上獲悉旺角電腦中心營運至晚上10時,於是於約9時開始步行往旺角電腦中心,期間途經弼街、通菜街、亞皆老街、西洋菜南街、奶路臣街。他於地圖上繪畫出當日由洋松街到旺角電腦中心的路線,呈為辯方證物D10-1。 110.D10指沿途看見途人,進入亞皆老街前一切正常。可是到達亞皆老街後,開始看見街上店舖沒有營業,路面沒有車輛,亦看見港鐵站D2出口已關閘,不能使用。他於約9時30分到達旺角電腦中心,但當時該中心已關門。雖然電腦中心關門、亞皆老街路面沒有行車、港鐵站D2出口關閉,但D10稱當時沒有「特別理解及聯想」。他決定看看有否其他店舖仍在營業,於是步往洗衣街、豉油街、西洋菜南街;但該些街道的店舖都全部關門,馬路上亦沒有車輛行駛。於是D10決定到上海街的小巴站乘車回家。他於小巴站等候了20分鐘,但路上沒有車輛行駛。因此,D10於登打士街及上海街交界的休憩處坐下,上網看看有什麼交通工具可乘搭回家,可是所有巴士路線均顯示「沒有班次」。他亦曾嘗試叫Uber,但結果顯示「不能使用」。於是D10上網查看Instagram的新聞網頁,但因上網速度太慢,只能看到照片及文字訊息,不能收看錄像。他得悉佐敦有示威,但不了解實際位置。D10於休憩處逗留了50分鐘後,決定往於渡船街的姑姐姑丈家中「暫避一晚」。因不知道佐敦的情況,D10決定往彌敦道,看看佐敦的情況。他於約11時20分離開休憩處,之後沿上海街轉入咸美頓街。雖然咸美頓街馬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但D10沒有看見示威者,環境「完好正常」。他從咸美頓街步出彌敦道時看見零散的示威者在十字路口,但有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咸美頓街至窩打老道之間的彌敦道上,隊尾接近碧街位置。當時他看見窩打老道煙霧瀰漫。他繼續往前行(即向南的窩打老道),聽見示威者的喧嘩聲及敲擊聲。縱使看見示威情況,他因想知道佐敦情況及可否前往姑姐居所,因此繼續向南行。這時他目睹前方有火光,於是於「九龍行」外停步,觀察前方情況。因他站立的位置與煙霧的源頭有一定距離,他感覺不到有危險,因此1分鐘後便繼續步向窩打老道。後來示威者迎面跑來,基本上彌敦道整條北行線的人都向北走;同時他亦聽到爆炸聲,場面混亂。他被示威者撞到,逼到「九龍行」的牆邊而停下腳步。他當時沒有佩戴口罩,感到眼睛「好嗱」、喉嚨「好濁」,應該是吸入催淚煙。他被擠擁人群推跌,跪在地上。D10正嘗試站起及離開時,突然感到頭頂被硬物擊打了一下,之後有警員扯著他的衣領,對他使用胡椒噴霧,將他拉扯往南方,將他按在地上拉扯及鎖上手扣。一會兒之後,D10被帶往另一位置及將他交予另一名警員。該名警員叫D10不要動,後來警員用水替D10清洗面部。這段期間,D10的視覺被催淚煙及胡椒噴霧影響。到他回復視覺時,他已在彌敦道北行線寶寧大廈外。當時D10的頭部疼痛。後來警員帶D10到醫療區,醫護人員用繃帶為D10包紮頭部,之後D10被帶往臨時羈留區(見MFI_P042_PW7_1)。 111.D10承認被捕時背囊內有口罩及手套(控方證物P1003及P1004)。他解釋因經常需要出入多塵的地盤,口罩是他上班必備的物品。僱主會提供外科口罩,而當日警方檢獲的口罩是他於便利店購買的可重用口罩。D10指日常工作期間,會接觸建築材料、擺設傢俬,因此僱主會提供工程手套。當天晚上,因他打算購買不鏽鋼板,所以帶備手套。 112.D10指控方證物P044,00:07:06至00:09:02是警方推進的錄影片段:
113.D10承認案發當日政府各部門曾發出公告,包括運輸處公告(控方證物P002)、政府新聞公告(控方證物P003)及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告(控方證物P004),但指他沒看過該些公告,只看過與公告有關的新聞報道,知悉理工大學,即尖沙咀及紅磡一帶有暴動發生。 114.D10稱他並非「連登」的用戶,亦從沒看過「連登討論區」的文章。雖然它有使用Telegram作通訊用途,但從沒加入內裏的群組,例如「糖水Channel」、「將軍傳令」,亦不知其內容。 D11 115.D11的部份證供不受爭議。控方及D11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將不爭的證供呈為辯方證物D11_D2:
116.D11現年39歲,已婚,沒有子女。 117.D11於尼泊爾出生,父母及妻子均為尼泊爾人。他於尼泊爾村莊內的學校曾接受7年的教育,之後務農維生。2008年,D11來港定居,當時24歲。案發時,他居於吳松街76號3樓。他於D11地圖上標示他居住的位,呈為辯方證物D11-1。 118.D11案發時經尼泊爾朋友介紹任職建築地盤工人。他稱沒有任何本地朋友,他不懂中文,只能聽懂少量與工作有關的字詞;他略懂英文,但只會說少少字詞。 119.D11稱他不知道2019年香港有「社運」,但後來又指集會遊行對他的工作沒有影響。後來更指不時有「打鬥」引致部份港鐵站須關閉,但他不知悉原因。 120.雖然D11已婚,但有一位叫Siti的印尼籍女朋友。女友略懂尼泊爾文;他通常以英語或尼泊爾文與女友溝通。女友居於碧街76號3樓。D11於辯方證物D1-1地圖上標示出其女友的住址,呈為辯方證物D11-D5。女友的居所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附近。2019年11月17日(即案發前的一天),D11於女友家中度宿。 121.案發當日,D11需到南丫島工作。同日早上0723時,他前往尖沙咀乘搭天星小輪往中環,再轉乘渡輪往南丫島,途中曾於西貢街的「7-11」便利店購買飲品(見控方證物P1109)。下班後,D11於同日17:08:29時乘坐渡輪往中環。同日17:45:58時於中環閘口以八達通付款,打算乘小輪到尖沙咀。可是職員稱有太多示威者,不准D11進入閘口。與D11一起工作的兩位朋友,Thamal和Chambahatur遂提意到灣仔乘搭渡輪。他最終於約下午6時40分到達尖沙咀碼頭。D11指當日感到肚餓,於是前往上海街的一間尼泊爾餐廳吃尼泊爾餃子作小食及喝啤酒。約1小時後,他離開餐廳,但因其朋友有醉意,於是D11便送朋友回家。他於辯方證物D11-1上畫出餐廳和朋友居所的位置,分別呈為辯方證物D11-3及D11-4。同日約2025時,D11在Circle K 購物。之後於約晚上2035至2045時,D11到達女友的居所。與女友共進晚餐後,他向女友表示家人翌日回港,因此他不能再到訪。兩人遂發生口角,D11亦有點生氣,在11時後離開。之後與Siti失去聯絡。 122.下樓後D11發現沒有香煙,遂前往附近的尼泊爾店購買,但該店已關門。他於辯方證物D11-1上畫出尼泊爾店的位置,呈為辯方證物D11-D6。此時,D11聽見「彭彭」聲,於是沿砵蘭街經咸美頓街步往彌敦道看看發生何事。他於辯方證物D11-1畫出當時的路線及他停下的位置(九龍行外),呈為辯方證物D11-D7。他看見彌敦道的遠處近油麻地港鐵站B1出口有人與警方「打交」。他亦於D11-D7畫出警方的位置;他聞到燒焦的氣味令他的眼睛感到有點灼熱,亦聽見警方的廣播,但不明內容。 123.D11稱本來打算經彌敦道往佐敦方向回家,但看見上述情況決定經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旁的闊巷往廟街方向離開。突然有很多人迎面沖過來;他閃避不及,被人推跌在地上,令左臂受傷。後來警察到場,將D11帶到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旁的窄巷。當他被帶往臨時羈留區時,警員詢問他的名字和身分證號碼;他明白問題,亦有作答。但他不明白警員的第三條問題,於是只回答「workingfinishIcomeback」。D11指當時穿著灰色T恤、灰色長褲、黑色「人字拖」,身上的背囊內有外套、打火機、身份證、「綠卡」、「工人註冊證」及雨傘。D11解釋,工作時是穿着地盤提供的安全靴,而安全靴留在工地;打火機用作吸煙;當日沒有使用雨傘。 證供的分析 124.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125.兩名被告人均沒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謹記,他們說出真相的機會較高,犯案的機會較低。 126.PW1至PW33的證供不受爭議,亦基本上沒有盤問。本席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 127.本席完全不相信D10或D11的證供。他們的證供自相矛盾、違反常理,與不爭的證供亦不脗合;例子太多,不能盡錄,最明顯例子如下: (A) D10
(B) D11
128.兩名被告人簡直是胡說八道。本席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納他們的證供。 法律原則 129.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訂明:
130.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訂明:
131.終審法院已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建民(2021) 24 HKCFAR 302一案中清楚及詳細地解釋「暴動」的犯罪元素。辯方對有關的法律原則亦全無爭議。為免過份冗長,本席只援引案例中的裁決簡介(Headnote):
132.控方指,根據上述案例,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是起初的非法集結者,而可以是後來才加入。他不一定是作出《公安條例》第18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人。如他作出利便(facilitating)、協助(assisting)或鼓勵(encouraging)其他在非法集結中作出第18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人,他本人也算參與非法集結,可被視為非法集結的主犯或協助及教唆非法集結的從犯(見上述案例判詞第11-14段及79-87段)。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犯罪意圖是他要成為非法集結的一份子,知道其他集結者正在作出《公安條例》第18條禁止的訂明行為,以及自己想參與其中或想促進那些人所作的被禁行為(engage in or act in furtherance of the prohibited conduct)(見上述案例判詞第17段)。終審法院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並非靜態的犯罪行為,而是流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遊走,也會為了避開警察、針對目標或其他原因而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調(見上述判詞第75段),即使犯法的行為或暴力暫退,但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仍留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發生(見上述判詞第77段)。控方只需證明被告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意圖,而毋須證明他和其他參與者有額外的共同目的(見上述判詞第40段)。法庭可考慮案情推論被告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包括他被捕的地點和時間,當時穿着或管有的物件(見上述判詞第78段)。 133.辯方對控方就上述案例的詮釋沒有異議。 134.本案中辯方並不爭議案發當日現場發生嚴重暴動,唯一論點是兩名被告人有否「參與」該暴動。就「鼓勵」的定義,法院於判詞第79至85段指出:
討論 D10 司法認知 135.D10的大律師指控方於陳詞的26及29段要求法庭就當日示威者佔據理工大學及網上討論區的情況作出司法認知。大律師不反對法庭有權作出恰當的司法認知。可是,即使法庭作出有關的司法認知,這不等同D10對當天事情有認知或理解。 136.事實上,控辯各方於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0120)第1至4段及第30至37段已同意由2019年11月11日始,理工大學及一帶發生暴動、案發當日該暴動仍然持續和理大事件期間的不同時段,有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於同一份承認事實第11、12及16-17段,控辯各方亦同意所有涉案的公告(即控方證物P002-P004)。有關網上討論區,控辯各方於承認事實第30至37段已列明。因此,本席根本不須運用司法認知。 137.作供期間,D10承認知悉理工大學一帶有非法集結、暴動及/或其他違法行為。雖然他稱沒有閱讀控方證物P002至P004內的公告,但承認有看過與該些公告有關的新聞報道。如大律師指案發時D10對理大事件及有關公告毫無認知,該說法是與D10的證供南轅北轍。 138.於陳詞中,大律師基本上是覆述D10的證供及要求法庭接納其證供。大律師續指,無論如何,控方沒有證供顯示D10被捕前的行為;D10當時穿著白色上衣,沒有戴上口罩或手套;外觀有別於一般示威者。因此,法庭無法排除D10誤闖示威區的可能性。 139.首先,本席已於上文詳例拒納D10證供的原因,現不再重覆。雖然D10被捕時穿著白色上衣,但他穿著黑色長褲、黑色鞋和揹著黑色背囊;背囊內有黑色口罩及黑色手套。大律師指可能因角度問題,D10沒看見或留意雷射光及警方。這完全是扭曲事實。不受爭議的是,當日約2245時始,示威者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對峙及作出襲擊。示威者不斷以雷射光線照射警方;雷射光線照向夜空,有數層樓的高度。示威者不斷叫囂及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燃燒着的汽油彈劃破夜空,從遠處也可見。警方以擴音器多次發出口頭警告,亦以大量的催淚彈還擊。現場煙霧彌漫,不但有燒焦的味道,更有刺鼻的催淚煙氣味。除非是同時完全失去視覺、嗅覺、聽覺及感覺,否則不會不知道發生何事。當日的事件是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宗規模最大及最暴力的暴動;沒有一個合理正常的人會走近或步進該段彌敦道。然而,D10在警方採取行動後的2分鐘內已於暴動核心地帶被制服。綜觀以上所述因素,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D10於現場支持及鼓勵該暴動。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D10罪名成立。 D11 140.大律師亦於陳詞中覆述D11的證供,要求法庭接納其供詞。大律師指D11並非土生土長的香港人,亦沒有一般示威者使用的通訊平台。案發當日,D11如常到南丫島工作。D11居於油麻地區,於該區出現完全合理。另外,D11被捕時並非黑衣黑褲,更只穿着人字拖鞋,不符合一般暴動人士的裝束,身上亦沒有任何裝備。 141.不可爭議的是,雖然D11原籍尼泊爾,但案發當日他已在港定居超過10年。大律師亦承認,如D11是地道的香港人,他的解釋會令人不解。本席已於上文詳例拒納D11證供的原因,在此不贅。就算是當區居民也可參與暴動。如上文所述,現場情況極度危險,從遠處也清晰可見。除非是同時完全失去視覺、嗅覺、聽覺及感覺,否則不會不知道發生何事。沒有一個正常合理的人會步近或進入涉案的彌敦道。D11穿著深色衣物,此乃示威的標誌。況且,D11於警方推進時於暴動核心被制服。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D10於現場支持及鼓勵該暴動。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D11罪名成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