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62/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September 2023.
1. 被告人就合併控罪書中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承認控罪。第一項控罪的犯案期間為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10日,所處理的是被告人的南洋商業銀行多種貨幣存款戶口(以下稱為「帳戶1」)內的總額美金297,290.88及總額297,759.57歐羅。第二項控罪的犯案期間為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1日,所處理的是被告人在匯豐銀行戶口(以下稱為「帳戶3」)內的總額約港幣7,832,10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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