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仕章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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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件案件DCCC 446/2022(下稱「446案」)和DCCC 355/2022(下稱「355案」)一起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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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5/2022 & DCCC 446/2022 (一併處理) [2024] HKDC 8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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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兩件案件DCCC 446/2022(下稱「446案」)和DCCC 355/2022(下稱「355案」)一起聆訊。 2.355案有七名被告人(D1至D7),D1盧仕章也是446案的唯一被告人。為統一稱呼,本席在兩案都稱呼盧為D1。 446案 3.D1承認446案唯一控罪,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 355案 4.355案有十項控罪,都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5.D2被控控罪二和控罪十,但她在提訊期間已經棄保潛逃。 6.D1承認控罪一。 7.D3承認控罪三和控罪八。 8.D4否認控罪四和控罪九;D5否認控罪五;D6否認控罪六;D7否認控罪七。 9.經審訊後,D4至D7都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 466案 南方貿易公司/ 中銀戶口 10.D1在2015年3月20日成立南方貿易公司,並於同年7月10日在中國銀行(下稱「中銀」)開立一個儲蓄戶口(下稱「中銀儲蓄戶口」)和一個往來戶口(下稱「中銀往來戶口」)。D1是兩個戶口的唯一授權簽字人。 11.2015年9月18日至10月9日期間,十名人士為購買演唱會門票,被騙徒要求存款合共港幣46,000元到中銀儲蓄戶口。 12.警方調查得知中銀儲蓄戶口在2015年7月29日至10月15日期間共有911筆入賬,共為港幣1,555,337.75元,包括上一段所說的46,000元,有些是現金存款,有些是轉賬存款。該戶口收取數筆存款後,便有人提走或轉走,有21次是轉賬到中銀往來戶口,合共為港幣1,540,310元,這些款項大部分很快被人用支票兌現提走,共有16次提款。 13.D1在446案中被捕後保持緘默。 355案 南方貿易公司 / ICBC戶口 14.D1在2015年3月20日成立南方貿易公司,同年4月18日在中國工商銀行(ICBC)開立一個外幣戶口(下稱「ICBC外幣戶口」)和一個港元戶口(下稱「ICBC港元戶口」)。 15.2015年6月中至下旬,一間加拿大公司被人欺詐,匯了4筆美元到上述ICBC港幣戶口,合共為美金1,135,889.2元(分別是6月15日115,972.3美元、6月18日259,972.3美元、6月22日399,972.3美元和359,972.3美元)。有關匯款被兌換及轉賬至ICBC港元戶口,涉及10筆入帳,共為港幣8,799,195.96元(控罪一)。 16.ICBC港元戶口有11筆支賬,涉及港幣8,800,000元,其中包括D1在2015年6月18日提款1,215,000元;6月22日提款3,885,000元;D3在2015年6月15日兌現支票提款600,000元(控罪三);D5在2015年6月22日兌現支票提款400,000元(控罪五);D6在2015年6月22日兌現支票提款400,000元(控罪六);D7在2015年6月22日兌現支票提款400,000元(控罪七);D4在2015年6月18日兌現支票提款400,000元;PW1同日也兌現支票提款400,000元 (PW1是一名臥底警員,混入案中的「洗黑錢」集團去調查);D4從PW1取走對方拿的400,000元,加上自己拿的400,000元,當日合共處理港幣800,000元(控罪四第一部分);D4又在2015年6月22日兌現支票提款400,000元;PW1同日也兌現支票提款400,000元;當天,D4從PW1取走對方拿的400,000元,又從D5和D6取走兩人分別拿的400,000元,加上自己拿的400,000元,D4當日合共處理港幣1,600,000元(控罪四第二部分)。總計下來,D4在2015年6月18日至22日期間,一共處理港幣2,400,000元(控罪四)。 355案 亞洲貿易公司/ OCBC戶口 17.D3於2015年4月14日成立亞洲貿易公司,並於5月13日在華僑永亨銀行(OCBC)開立一個儲蓄戶口(下稱「OCBC儲蓄戶口」)和一個往來戶口(下稱「OCBC往來戶口」)。 18.2015年6月16日,一間德國公司被人欺詐,將一筆287,272.99歐元匯到OCBC儲蓄戶口,上述款項被兌換及轉賬至OCBC往來戶口。 19.2015年6月16日至18日期間,OCBC往來戶口有5筆入帳合共港幣2,616,283.86元(控罪八)和8筆支賬合共港幣2,616,650元。 20.2015年6月16日,D3分別從OCBC儲蓄戶口提款450,000元和港幣1,000,000元。 21.同日,PW1兌現支票,從OCBC往來戶口取走港幣500,000元,D4也兌現支票,從OCBC往來戶口取走港幣500,000元。D4從PW1取走對方拿的500,000元,加上自己所得的500,000元,當天合共處理港幣1,000,000元(控罪九)。 22.在審訊中,證據顯示D4在控罪四和控罪九可以得到自己用支票取款數額的0.003作為報酬,D5在控罪五也得到相同報酬,D6在控罪六得到500元報酬,至於D7在控罪七有何報酬則不清楚。 23.南方貿易公司的ICBC支票由D1簽署,亞洲貿易公司的OCBC支票則由D3簽署。 24.審訊中的證據顯示D4在涉及控罪四至控罪七和控罪九的多張支票填寫誰為收款人及/或銀碼,控罪七那張支票的收款人則由D7自己填寫。 25.證據顯示D4、D5和PW1聽命於一個叫「二少」的人或「二少」的拍檔阿楊而行事,D6也認識「二少」,知道他是D4的僱主。2015年6月22日,D6協助D4兌現「二少」給D4的其中一張支票,而D7則由阿楊指示他兌現支票。 26.本席在審訊中裁定D4在2015年6月22日和D5、D6及PW1到銀行兌現支票後,於D6的車上對PW1說「唔好四圍同人講,啲錢呃番嚟㗎。」,在司機位的D6則說「理𨳊得佢啲錢乾唔乾淨。」 27.至於D7為何兌現控罪七那張400,000元支票,原因不清楚,他沒有在庭上說出真話。本席不信他供稱自己只是義助朋友阿楊兌現一張有關對方業務的支票。 28.根據認罪案情,D3在被捕後對警察說他欠一個叫阿胡的人十多萬賭債,對方答應讓他分期還債,條件是要他協助成立亞洲貿易公司和開立OCBC戶口,D3在支票簿上全部支票簽名後,將支票交給阿胡。 29.D3又對警察說阿胡在2015年6月15日給他一張南方貿易公司的ICBC支票去提取控罪三的600,000元,他將取得的款項都交給阿胡派來的一名男子。2015年6月16日,阿胡又叫他到OCBC銀行提款兩次,分別為450,000元和1,000,000元,他提款後亦把款項交給阿胡派來的另一名男子。 30.D1在355案中被捕後保持緘默。 案底 31.D1、D4、D5、D6和D7都沒有定罪紀錄。 32.D3有案底,他在1997年至2011年有六次定罪紀錄,但都不是「洗黑錢」;最後一次定罪在2011年。 求情 355案和446案 D1 33.D1的律師為D1的兩案一併求情。 34.D1現年36歲,未婚,是一名釘板工人,與父母及姐姐同住,每月會給父母10,000元作家用。 35.律師說D1在案發時欠債200,000元,朋友叫他幫忙開立銀行戶口去收錢,答應給他酬勞,D1為了還債便答應對方要求而成立南方貿易公司和開立銀行戶口。他簽了一些支票,然後把支票和銀行戶口的操縱都交給朋友,自己亦按朋友要求從銀行提款。律師說D1對法律無知,沒有向朋友發出提問。 36.律師說D1在446和355案一共得到報酬21,000元。 37.律師說D1不是主謀,盡早認罪,有悔意。 38.律師指446案的犯案時間只是兩個多月,即2015年7月中至10月底,而355案則發生在同年6月,兩案發生時間相近,亦涉及同一「洗黑錢」集團。 39.關於「洗黑錢」的判刑法律,律師提及一些案例,包括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CACC 159/2009。 40.446案發生在2015年7月至10月期間,D1在2016年12月被警察找到,在該月和2017年1月向警察給警誡口供,但未被正式拘捕。警察遲至2022年3月25日才為446案正式拘捕D1,並在同年4月29日將他落案起訴。 41.至於355案,律師說D1在2015年8月27日已被警方拘捕,其後一直要往警署報到,直到2022年1月5日才被落案起訴。 42.兩案發生距今八年多,律師指兩案都存在嚴重的檢控延誤。 43.律師說D1已經重新做人,一直努力工作,他為兩案遲遲未了結而承受很大的心理壓力,也因此要放棄成立釘板公司和押後婚期。律師說D1應該得到額外的判刑扣減,他提及一宗相關案例,即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得煒 CACC 67/2012。 44.律師說446案唯一控罪的量刑起點應為三年監禁左右,355案的控罪一涉及較多款項,量刑起點是大約四年監禁,D1在兩案及早認罪,應得三分之一判刑扣減。 45.律師說446案和355案的刑期應同期執行,因為發生時間相近。他又叫法庭因為兩案都有嚴重檢控延誤而給D1額外的六個月判刑扣減。 46.律師呈上多封D1親友和僱主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為D1說情。 355案 D3 47.D3現年43歲,已婚,和前妻有一名成年女兒,與現時的太太則育有一名4歲兒子,太太是內地人,暫時未能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 48.律師說D3做過多種職業,但近年因為傷患而不能工作,須接受治療。 49.律師說D3在2015年8月25日被警察拘捕後,坦白認責,將犯案經過和盤托出,後來又在法庭及早認罪,顯出悔意。 50.律師提及以下案例:許有益 案、雲國強 案和 HKSAR v Boma CACC 335/2010。 51.律師說D3並非案中上游詐騙罪行的成員,亦沒有證據顯示他知道涉案的金錢來自詐騙罪行。 52.律師說D3只是被債主阿胡利用去開設公司和開立銀行戶口,他並非擔當領導或監督的角色,罪責應該較低。 53.律師說D3在2015年8月25日被捕,當時已將犯案過程向警察清楚交代,警察亦掌握了相關的銀行文件向他查問,但D3到2021年12月30日才被起訴,期間延誤達六年四個月,律師叫法庭因此給D3額外減刑。 54.對於控方解釋本案涉及一些其他罪行,律師指有些在同一臥底行動調查中引發出來的三合會案件於2016年1月已被帶到法庭。律師說上述延誤令D3感到煎熬,也影響他的人生規劃,包括延遲結婚和生育。 55.律師說D3已經改過自新,希望法庭盡量輕判D3,讓他可早日服刑完畢,回國替太太辦理單程證來港。 56.關於延誤,律師提及一些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基信 CACC 642/2002、HKSAR v Chan Yuk Kwan CACC 26/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欣 CACC 208/2022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 CACC 484/2006。 57.律師說法庭應該考慮到D3及早認罪,與及控方辦事有嚴重延誤而給予D3合共 50% 的減刑。她又叫法庭將D3的控罪三和控罪八兩項刑期全部或部分同期執行。 58.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由D3自己所寫與及他妻子和雙親所寫。D3在信中表達悔意,妻子和雙親則為他說情。 D4 59.D4現年35歲,未正式結婚,但有親密女友,他和女友及女友的5歲女兒同住。律師說D4做過多份工作,但收入不穩,女友才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60.律師說D4現在為自己當年所做的事懊悔,他當時按照「二少」的指示兌現支票,只是擔當跑腿,並非主謀,他不知道那些錢的來源。 61.律師提及一些「洗黑錢」的判刑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許有益 案和雲國強 案。 62.律師指D4被裁定罪成的控罪四和控罪九分別涉及港幣2,400,000元和港幣1,000,000元,兩罪相隔只有數天,律師希望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或至少部分同期執行。 63.關於檢控延誤,律師說D4在2015年8月28日被捕,跟著被PW1在認人行列中認出來,但警方在六年多後的2021年12月才落案起訴他。律師說如此延誤打擾了D4的人生規劃。他叫法庭為此給D4額外的判刑扣減。 64.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由D4自己所寫,亦有求情信由他的母親、妹妹和女友所寫。D4在信中表示懊悔;母親、妹妹和女友則為他說情,請求輕判。 D5 65.D5現年39歲,於2017年結婚,沒有子女。他有中四程度,從事飲食業,與案中的「二少」相識多年,當年替對方辦事,結果涉案。 66.律師說D5在2015年被捕後,已經沒有為「二少」工作,亦沒有和對方聯絡。D5後來努力於飲食業,於2021年5月和人成立公司去經營茶餐廳,頗為成功,打算日後上市,目前開設兩店,連公司辦公室的職員,旗下共有大約有150名員工。 67.律師說D5在控罪五只是兌現了一張400,000元的支票,得到1,200元報酬,他不知道金錢的來源。 68.律師指出D5過往沒有定罪紀錄。 69.關於檢控延誤,律師說D5在2015年8月27日被捕後,已向警方說自己是替「老細」兌現支票。他被PW1認出來,但到了2021年12月28日才再次被捕,時間已經過了六年多。他以為案件會不了了之,期間已成家立室,經營生意漸有成績,卻遭到遲來的檢控。 70.律師說D5經營餐廳後,一直有作出善舉去回饋社會,他給長者和有需要的街坊派飯,也熱衷幫人,被定罪前是自己居住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的一名成員。 71.律師引述上訴庭在 朱安芷 案第10段說:「法庭在量刑時必須考慮案件是否存在檢控延誤的情況,若有的話,特別是在延誤期間,被告人更新、重新投入工作或償還欠債,法庭是會考慮扣減其刑期或判處緩刑或其他非即時監禁的刑罰,如社會服務令。」 72.律師為呈上D5、他的妻子、姐姐、生意拍檔及全體員工撰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稱讚D5,為他說情。 D6 73.D6現年35歲,有中四程度,做過多種工作,現為司機,月入大約兩萬元,他在2023年7月結婚,太太是家庭主婦,兩人育有一名9個月大的兒子。D6與妻兒及母親同住,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74.律師說D6的太太在本年5月6日因為心臟衰竭須進入醫院的深切治療部接受治療,現在的情況穩定下來,已經出院,但仍要覆診。 75.律師說D6為過去的行為感到懊悔,又知監禁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76.律師指出D6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今次為朋友D4的僱主「二少」兌換一張400,000元的支票。律師說D6在案中的參與程度較低,並不知道那些金錢是騙款。 77.律師提及 Boma 案、雲國強 案、許有益 案、HKSAR v Xu Xia Li and another CACC 109/2005、HKSAR v Javid Kamran CACC 400/2004。 78.律師叫法庭考慮D6的罪行只是替人兌現一張400,000元的支票,犯案時間僅為一天,他叫法庭採取低於兩年半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79.律師說控方在進階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階段(即2016年1月至2021年11月)的五年十個月期間有相當延誤。D6在2015年8月27日被捕,接著被證人認出來,但警方到了2022年1月5日才將他落案起訴,期間經歷六年五個月時間。律師說即使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需時,355案的檢控也至少存有兩年的延誤。 80.律師說D6本來在2021年打算和太太結婚,但因為有案在身,要把婚期推遲,到了2023年7月才成婚。 81.律師說D6在等候案件了結期間,承受相當壓力,他叫法庭給予D6額外的判刑扣減。律師為此提及前述的 Chan Yuk Kwan案和 吳嘉欣 案。 D7 82.D7現年35歲,有副學士學歷,現時是一名燈飾工人,與母親及繼父同住。他有一名相識多年的女友,但因為有案在身而遲遲未成婚。 83.律師說D7並非案中的核心人物,他看來是被人利用去兌現一張支票,沒有證據顯示他收取酬勞。 84.律師說D7沒有定罪紀錄,今次是單一事件。 85.律師提及一些案例,包括 雲國強 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iu Yun Yee [2017] 3 HKLRD 678、HKSAR v Lam Ka Sin [2021] 2 HKLRD 32、HKSAR v Yeung Chun To [2022] HKDC 23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仁生及另五人 [2022] HKDC 1302 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穎恒及另三人 [2023] HKDC 886。 86.律師說D7在控罪七只是用一張支票去提款400,000元,金額接近 林仁生 和 李穎恒 案的情況,原審法官在該兩宗區域案件都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律師建議本席對D7亦採取同樣的量刑起點,即12個月監禁。 87.律師說D7在2015年8月被捕,到了2021年12月20日才被落案起訴,當中經歷超過六年時間,承受了很大的壓力,也影響他在旅行社的工作。他在警方保釋期間未能長時間離港,因為需要向警署報到,案件亦對他的結婚安排造成影響。律師希望法庭為上述的檢控延誤給予D7最少三個月的判刑扣減。 88.律師呈上一些求情信,D7在信中表達悔意;他的僱主、女友和一名朋友為他說情,請求輕判。 控方對檢控延誤的回應 89.主控官不承認本案的調查和檢控有任何延誤。 90.主控官將本案的有關時段作出以下區分:
91.緊隨的是上庭階段,由2022年1月到現今。 92.2022年1月,355案首次在裁判法院提堂,同年5月轉解到區域法院;446案在2022年5月4日首次在裁判法院提堂,其後也被轉解到區域法院。 93.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間,兩宗案件在區域法院多次提訊,都是讓辯方處理進一步的法律程序,期間,D2棄保潛逃,最後D1和D3表示認罪,D4、D5、D6和D7不認罪,案件排期到2024年1月23日聽取答辯和審訊。 94.D4、D5、D6和D7的審訊在2024年5月7日有了結果,四人都被判罪名成立,到今日判刑。 95.主控官指出本案是警方一次臥底行動引發出來的,該行動名為「星際行動」,整個行動歷時接近兩年,調查涉及大量人物、事件和銀行戶口,臥底警員PW1在行動期間接觸了超過二千名相關人士,其中73人被捕,最後有48人被落案起訴,分成16宗案件,包括446案和355案。 96.主控官說警方須對47個銀行戶口作調查。355案的兩間受騙公司分別在加拿大和德國,警方須聯絡海外證人及索取境外轉賬資料。 97.主控官說調查及檢控複雜,涉及眾多事項,在在需時,警方和律政司要多番溝通,最後落實如何檢控當中一些被捕人士,警方隨即在2021年底開始起訴各人及將案件帶到裁判法院提堂。 98.主控官認為控方在各個階段都沒有延誤。他說D4、D5和D6都被PW1認出,而各被告人亦沒有任何理由預期自己不會受到檢控。主控官又說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因此承受巨大壓力或已經作出更生改過的積極行為。 99.主控官提及有關檢控延誤的案例,包括 HKSAR v Chiu Chi Wing CACC 243/2012、HKSAR v Cheung Suet Ting CACC 226/2009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朗賢 HCMA 172/2021。 判刑 100.在446案,D1承認該案的唯一控罪。 101.在355案,D1承認控罪一、D3承認控罪三和控罪八、D4否認控罪四和控罪九、D5否認控罪五、D6否認控罪六、D7否認控罪七;經審訊後,D4至D7都被判罪名成立。 102.446案和355案的所有控罪都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 103.在446案,D1成立南方貿易公司,然後在中國銀行開立戶口,清洗黑錢150多萬。 104.在355案,D1又以南方貿易公司的名義在ICBC開立戶口,清洗黑錢870多萬(控罪一);D3從該戶口提取600,000元(控罪三);D4處理該戶口其中2,400,000元(控罪四);D5從該戶口提取400,000元(控罪五);D6從該戶口提取400,000元(控罪六);D7從該戶口提取400,000元(控罪七);D3則以亞洲貿易公司的名義在OCBC開立戶口,清洗黑錢260多萬(控罪八);D4處理該戶口其中1,000,000元(控罪九)。 105.「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不過由於每宗「洗黑錢」案件的情況都有分別,所以沒有判刑指引,一般判刑會視乎案中的一切相關情況,包括犯案的精密程度、涉及的款項數目、交易數目、戶口數目和已知的上游罪行情況、被告人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被告人是否參與上游罪行或有所知情。 106.446案和355案顯然涉及同一「洗黑錢」集團有計劃地犯案,整個集團有多少人就不知道。在355案,該集團用上多人去銀行兌現支票提款。 107.集團的主腦看來是那個叫「二少」的人。PW1、D4和D5都受「二少」僱用,他們得到自己兌現的支票的款額的0.003為報酬;D6也認識「二少」,知道D4要替「二少」兌現多張支票而協助D4兌現其中一張400,000元支票,他得到500元報酬;D7受誰指使去兌現另一張400,000支票與及是否獲得報酬,則不清楚,因為D7沒有在庭上說真,但他肯定是該「洗黑錢」集團信得過的人才會被委托如此任務。 108.D1和D3在相關的「洗黑錢」行為中扮演重要角色,他們分別開設公司,並以公司名義開立銀行戶口,該等戶口跟著被用來清洗黑錢,而那些黑錢被證實或看來是來自一些詐騙罪行。 109.在446案,被騙的看來是本地人,多人被騙而存款到南方貿易公司的中銀戶口。 110.在355案,被騙的是兩間外國公司,被騙從外國匯款到南方貿易公司的ICBC戶口和亞洲貿易公司的OCBC戶口。 111.D4在相關的洗黑錢行為中也扮演重要角色,他受「二少」重用,擔當中層管理角色,聯絡其他人去兌現支票,他填寫支票交人去兌現,自己也兌現支票和收集其他人兌現支票所得的款項。 112.沒有證據顯示個別被告人涉及已被證實的詐騙罪行,但D4至少於2015年6月22日知道自己和其他人當日用支票提款的金錢來自詐騙行為,至於D6則毫不理會金錢的來源。當日,D4、D5、D6及PW1去銀行兌現支票後,D4於D6的車上對PW1說「唔好四圍同人講,啲錢呃番嚟㗎。」,D6則說「理𨳊佢啲錢乾唔乾淨。」 113.446案的唯一控罪的量刑起點應為45個月監禁。 114.355案的控罪一量刑起點應為51個月監禁;控罪三的量刑起點應為21個月監禁;控罪四的量刑起點應為30個月監禁;控罪五的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控罪六的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控罪七的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控罪八的量刑起點應為45個月監禁;控罪九的量刑起點應為24個月監禁。 115.446案和355案是經過警方進行的一個名為「星際行動」的臥底調查而揭發出來,涉及不少人和事。 116.每案的檢控過程可以分為 (a)、(b)、(c)、(d) 階段(見上文第90段)。兩案發生在2015年。在355案,各被告人於當年8月已經被捕,但到了2021年12月或2022年1月才被落案起訴,他們跟著被帶到法庭,期間經歷七十五、六個月時間。在446案,D1在2016年12月已經被警方找到,但他沒有被正式拘捕,只是向警方給予警誡口供,他於2022年3月25日才正式被捕,同年4月29日被帶到裁判法院。 117.在355案,各被告人都說檢控有嚴重延誤,D1說是55個月,D3說是70個月,D4說是64個月,D5說是61個月,D6說是25個月,D7說是34個月。 118.在446案,D1也說該案有同樣的嚴重延誤,即大約55個月。 119.檢控延誤並非簡單計算案件的流逝時間,而是要考慮時間如何用去。 120.刑事調查及作出檢控都是嚴肅的事,必須謹慎處理,難免需時,關鍵在於用上的時間是否恰當合理。 121.警方及律政司都工作繁忙,同時要處理多宗案件。 122.446案及355案源自複雜的臥底行動,調查牽連甚廣,引發出多宗案件,案情複雜,證據繁多,警方用了不少時間調查及搜集證據,律政司署也花了很多時間去研究如何檢控。沒有證據顯示這兩個部門工作怠慢,但負責的人可能是過於謹慎,以致用上太多時間。本席認為即使案件如此複雜及有關官員工作繁忙,用大約兩年半時間去調查及研究如何檢控已經足夠。換句話說,446案及355案應在2019年初被帶到法庭,但實際上兩案在2022年頭才首次在法庭提訊。本席認為兩案的檢控都有延誤,長達三年;即使再對控方寬待一點,延誤也至少有兩年之久。 123.兩案被送到法庭後,也要用上時間。各辯方律師對上庭階段所用的時間沒有投訴,因為他們都理解聆訊需時。 124.各被告人現時都為三、四十歲,正值壯年,會對人生有或多或少的規劃,若案件能夠早兩、三年完結,會有利他們如何安排生活及規劃人生,也減少他們受案件困擾的時間和心理壓力。 125.沒有案例說檢控延誤多久便要減刑多少。 126.有辯方律師提及 朱安芷 案,要法庭給予認罪的被告人合共 50% 的判刑扣減。 127.朱安芷 案提及早些的 Chan Yuk Kwan案。其實,上訴庭在 Chan Yuk Kwan案不是單為檢控延誤,還因上訴人作出賠償,才給予認罪的上訴人合共 50% 的判刑扣減。 128.涉案的「星際行動」引發出多宗案件,其中一宗在裁判法院審結,裁判官裁定被告人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罪名成立。案發於2014年,被告人在2015年被捕,審訊在2021年進行。裁判官以九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但考慮到檢控存在嚴重延誤,為此給予被告人三個月的判刑扣減。在上訴中,高等法院法官認同有關做法,說裁判官如此減刑是極為寬宏的做法(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朗賢 案 HCMA 172/2021,第32段)。 129.另外,上訴庭在 黃得煒 案 CACC 67/2012 說原審法官因檢控延誤而給上訴人額外的三個月判刑扣減是合適的。該上訴人承認多項「洗黑錢」罪。警方在2001年已獲得證據而進行調查,但到了2007年才採取拘捕行動,更於三年後才提出檢控。原審法官對被告人承認的各項控罪,以兩年至三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為上述的檢控延誤而將每罪的量刑起點下調三個月。 130.本席考慮到本案有實際兩、三年的檢控延誤情況,認為應為此給予各被告人實際三個月的判刑扣減。 131.446案的唯一控罪的量刑起點是45個月監禁,D1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再因檢控延誤而減刑三個月,最終判囚27個月。 132.355案的控罪一的量刑起點是51個月監禁,D1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再因檢控延誤而減刑三個月,最終判囚31個月。 133.控罪三的量刑起點是21個月監禁,D3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再因檢控延誤而減刑三個月,最終判囚11個月。 134.D4的控罪四量刑起點是30個月監禁,因檢控延誤而減刑三個月,最終判囚27個月。 135.D5的控罪五量刑起點是18個月監禁,因檢控延誤而減刑三個月,最終判囚15個月。 136.D6的控罪六量刑起點是18個月監禁,因檢控延誤而減刑三個月,最終判囚15個月。 137.D7的控罪七量刑起點是18個月監禁,因檢控延誤而減刑三個月,最終判囚15個月。 138.控罪八的量刑起點是45個月監禁,D3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再因檢控延誤而減刑三個月,最終判囚27個月。 139.D4的控罪九量刑起點是24個月監禁,因檢控延誤而減刑三個月,最終判囚21個月。 刑期執行 140.D1的446案唯一控罪和他的355案控罪一的總認罪判刑應為37個月監禁,本席頒令446案唯一控罪的27個月刑期其中六個月和355案控罪一的3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D1認罪後,為這兩罪須合共入獄37個月。 141.D3的355案控罪三和控罪八的總認罪判刑應為31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三的11個月刑期其中四個月和控罪八的27個月刑期分期執行。D3認罪後為這兩罪須合共入獄31個月。 142.D4經審訊後被裁定355案的控罪四和控罪九都罪名成立,兩罪的總判刑應為32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九的21個月刑期其中五個月和控罪四的27個月刑期分期執行。D4經審訊後,為這兩罪須合共入獄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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