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翟耀瑋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88/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June 2023.
1. 四名被告人D8,D11,D16及D17與另外14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及 (2) 條(第一項控罪)。D16被加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及63(2) 條(第五項控罪)。四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被控的控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7 cases
|
DCCC 788/2020, DCCC 575/2021 [2023] HKDC 9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88號、2021年第575號 及2022年第832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四名被告人D8,D11,D16及D17與另外14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及 (2) 條(第一項控罪)。D16被加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及63(2) 條(第五項控罪)。四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被控的控罪罪名成立。 背景 2.2019年11月11日開始(當日示威者發動「三罷」:罷工、罷課、及罷市行動),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大學一帶發生了暴動。警方在理工大學一帶設防,包圍香港理工大學,阻止其他示威人士進入理工大學和附近一帶的範圍。警方的佈防和理工大學事件在本案發生當日,即2019年11月18日仍然持續。(簡稱理大事件) 3.在2019年11月11日至19日,理大事件期間,不同時段,有大批示威者分別在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聚集。警務處處長從未就前述地區的任何公眾集會活動收到舉行集會或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4.政府及警方已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不斷透過各大傳媒和社交平台(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大及九龍一帶的事態發展和執法情況,呼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上述有關地區。 5.理大事件發生期間,有人在網上透過討論區如通訊軟件,例如LIHKG討論區和Telegram等不同渠道,發起號稱「圍魏救趙」行動,呼籲其他人在2019年11月18日上街聚集,組成「戰線」「營救」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的「戰線」包括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6.2019年11月18日,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的交通嚴重受阻。運輸署在當日約0600時已陸續封閉彌敦道不同的路段。彌敦道介乎油麻地咸美頓街及尖沙咀海防道(來回方向)在約1705時開始封閉,而在約2103時起封閉路段延長至彌敦道自旺角亞皆老街至尖沙咀梳士巴利道一段。 7.港鐵於2019年11月18日晚上,約1520時左右已關閉油麻地站,列車亦不停油麻地站。 涉案暴動 8.本案的暴動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控罪地點),警方在約2323時推進、驅散及圍捕示威者。席前的四名被告人是警方在次行動中拘捕的其中四名人士。四名被告人在他們被警方控制前,參與了控罪地點發生的暴動。 9.2019年11月18日約2100時開始,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獲調派至彌敦道與加士居道一帶處理該區的示威活動,由於路面交通受阻,警方於2200時抵達加士居道並組成了防線,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推進以驅散示威者,並在約2230時抵達文明里一帶。警方在推進期間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等雜物;警方需發射催淚彈以驅散示威者。 10.2019年11月18日全日沒有下雨。當天約2230時至2323時期間,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發生暴動。期間示威者作出以下行為:
11.警方在多次警告無果後發射催淚彈等彈藥,以驅散及逼退示威者,但示威者仍然持續集結未有退卻。當日約2323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示威者為避開警方追截逃竄,包括向北逃跑(咸美頓街方向),亦有大批示威者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A1出口兩旁橫巷逃離現場。 12.警方在前進驅散後,設下一個大約長方形的封鎖區,封鎖區南至北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東至西為兩邊碧街。警方最終成功截獲213人,包括是次審訊中的13名被告人。其後在D16背囊內搜出一支黑色金屬棒連六角匙,他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或損壞財產。 13.事件中四名警員在行動其間受傷,需要送院治理。公共交通因道路阻塞或封閉而未能正常運行。港鐵油麻地站各出入口分別被破壞,A1出口被縱火,維修費 $86,490。多處街燈和交通燈被破壞,引致維修費超過 $20,000,一處街燈電箱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 $1,200。附近居民作息受影響,商舖不能正常營業甚至關門,部份建築物外牆被噴漆。控罪地點事後一片狼藉(稍後會再提及)。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第八被告人 14.D8現年22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曾接受專上教育,案發時18歲。母親於2020年因肺癌去世,此後有半年時間被告人情緒出現問題需要接受治療;外婆亦在2022年12月病逝。他與父親和姊姊一同居住。他自15歲開始兼職工作,得到各僱主的良好評價。2022年1月轉職為跟車送貨員,在同一機構工作至2023年2月。 15.父親、姊姊、姨母、大表姐、前僱主、排球隊教練和隊員、朋友、同學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他的背景、人品、性格、待人接物及工作的態度,給予他良好評價。被捕後親人相繼病逝,D8思想開始成熟,懂得如何面對問題及珍惜。願意聆聽別人意見,懂得自我調節情緒,樂於助人,責任心重。他向親人表示一旦入獄希望可再重新繼續學業。 第十一被告人 16.D11現年24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曾接受專上教育,案發時20歲,是鋼琴維修及調音師。他與父母同住,唯一的哥哥在多年前去世,有一名感情穩定的女朋友,他跟父親學習鋼琴調音,與父親關係親密。被捕後因疫情和家庭變故,他退出創意電影製作高級文憑課程,專注自己的調音業務,直至被扣押。他喜愛音樂,會彈奏多種樂器,又曾參與青少年微電影計劃。 17.父母、女朋友及其母親、校長、老師、學姐、同學、朋友、客戶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他的背景、人品、性格、對音樂和電影的熱忱、待人接物及工作的態度,給予他良好評價。被告人在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擔心服刑期間父母的身體及經濟狀況。希望法庭能酌情減刑,讓他能早日回到家人身邊,承擔家庭責任。他已和女朋友約定刑滿獲釋後兩人就結婚。 第十六被告人 18.D16現年24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曾接受高大專程度教育,案發時剛過21歲。父母在他3歲的離異,此後由母親管養,但與父親保持聯絡。他亦與祖母親近,老人家今年三月去世,其間他一直爭取時間照顧和陪伴。他是一名咖啡師,希望日後繼續在咖啡業發展。 19.母親、老師、僱主和朋友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他的背景、人品、性格、待人接物及工作的態度,給予他良好評價。他樂於助人,對生活及工作有熱情,已找到人生方向,對未來有明確計劃。他己汲取教訓,知道要理性表達對社會的關心。希望法庭採納5年及6個月作為第一及第五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再酌情予以扣減。 第十七被告人 20.D17現年21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有大學教育程度,犯案時18歲。一家四口關係親密,妹妹現時在英國升學,母親隨行照顧,故還押前只她與父親同住。他與其他親戚,特別是祖母,的感情亦十分深厚。父親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有「三高」的健康問題,不時需要覆診和食藥。她一向品學兼優,亦有參與義工服務,剛完成大學學士課程,畢業在即。其間她亦把握課餘時間取得多項與商界相關的工作經驗,同時分擔父親的家庭經濟負擔。 21.父母、妹妹、男朋友、太平紳士、中學副校長及老師、大學教授、堂兄、及中學同學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她的背景、人品、性格、待人接物、學習及工作的態度,給予她良好評價。還押後很快便計劃在獄中修讀工商管理碩士課程。被捕後以更多不同角度及途徑了解及參與社會議題。被告人在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事件後一度患上「創傷後群症」長期不敢到訪人群密集的地區,亦飽受失眠困擾,但候審期間沒有放棄自己。她以積極態度完成大學課程,熱心參與社會服務,努力爭取工作經驗,承諾成為一個更成熟和為自己做過的事負責的人。她希望可以儘快服畢刑期,重投社會,回家後父親亦不用再為她奔波。懇請法庭採納5年為量刑起點,再酌情予以扣減。 量刑 22.暴動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23.在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 [2019] 3 HKLRD 502,上訴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見判案書第24段)。 24.上訴庭在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案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並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不停致力維護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維護公共秩序有助提供一個安全及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個人行使權利,包括集會及言論自由之內的人權去表達想法及追求目標。為了保護公眾秩序不被暴力破壞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因此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見判案書第73段)。 25.上訴庭在梁天琦案中考慮到多宗案例之後,在第79段列舉了12個判刑的考慮因素:—
同時在第80段重申上訴庭在楊家倫案 [2018] HKCA 146中的評論,提醒下級法庭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適當的判刑。 26.楊振權副庭長在楊家倫案作出以下評論:—
27.在本次暴動中,共213人被拘捕,因為被檢控人數眾多;分拆成多宗案件審理。早前本案中代表第七被告人的大律師援引的陳子謙及其他DCCC 751/2020和陳亮新DCCC 438/2021是其中兩宗涉及同一次暴動的案件。在該兩宗案件中,法庭分別考慮了是次暴動的策劃和組織、規模和暴力程度、持續的時間、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及涉案被告人並非策動角色,認為量刑起點應為5年及不少於5年。本席亦知悉本次暴動另外兩宗近日的判刑案件分別採納4年9個月及5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DCCC 747/2020,DCCC 766/2020)。雙方亦將是次暴動其他被告人早前判刑資料供本席參考,採納的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6個月不等。 28.是次暴動發生在商住大廈林立地段,示威者投擲的汽油彈和其他破壞行為帶給現場人士,包括警員、路人、記者及附近的商戶和居民直接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實際風險。控罪地點事後一片狼藉,公共設施破爛,大量雜物/危險品/工具被遺下:包括碎玻璃、玻璃瓶、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載有易燃液體的各類器皿、漏斗、剪刀、伸縮棍、鎚、及板手等等。這種種的損毁均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損失數目難以估計。 29.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巨大。無論席前四名被告人是在暴動發生後那一個時間段加入,他們都必然清楚當時暴動的實況,知道示威者以人多勢眾,行使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及與警方對峙,但仍然加入增加暴動集結人群聲勢,致使暴動能持續下去。本席認同陳子謙和陳亮新兩案的分析,早前處理同案另外五名經承認控罪被定罪的被告人,採納了5年為量刑起點。 30.考慮到量刑的差異原則,本審訊中的D8及D11與同案的D12,D14及D18一樣,所攜帶的裝備與早前認罪的五名被告人相若,認為須同樣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 31.然而本案中D16同時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使用損壞他人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認為此構成加刑因素,案情較早前認罪的五名被告人嚴重,認為須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就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9個月,可同期執行。 32.同樣D17加入前排示威者防線,是傘陣中一員,正面與警員對峙,案情較早前認罪的五名被告人嚴重,認為須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 33.就暴動罪的量刑,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本身並非減刑因素。上訴庭在楊家倫一案中已指出,因暴動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並非減刑因素。然而D11案發時只有20歲,D16剛過20歲不久,考慮後酌情給予2個月扣減;D8和D17犯案時年齡分別只有18歲,考慮後酌情給予3個月扣減。D8、D11、D16和D17雖然經審訊定罪,但候審期間都分別積極生活、學習及/或工作,再酌情給予1個月扣減。 34.D8同意了大部份控方案情,只反對地址紀錄呈堂,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大大縮短了審訊時間,酌情給予3個月扣減。D16同意了絕大部份控方案情,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大大縮短了審訊時間,酌情給予4個月扣減;就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酌情給予1個月扣減,同期執行。D17同意了大部份控方案情,只傳召了二叔,佔用審訊時間有限,酌情給予3個月扣減。 35.本席理解身為子女擔心父母病況的心情,但家人在案發前已存在的病況,或一般病況/一般老人病本身並非減刑理由。本席不認為各名被告人有其他進一步的減刑理由。各名被告人就暴動罪的量刑起點和所得的扣減分別為:
命令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7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