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07/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April 2025.
1.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控罪分為兩類,分別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下稱洗黑錢罪);及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下稱串謀詐騙罪)。第一被告被控一項洗黑錢罪(第一項控罪)、一項串謀詐騙罪(第三項控罪)、及一項企圖洗黑錢罪(第四項控罪)。第二被告被控兩項洗黑錢罪(第二及第六項控罪)、兩項串謀詐騙罪(第五及第七項控罪)、及一項串謀洗黑錢罪(第八項控罪)。第四項控罪為第三項控罪的交替控罪、第六項控罪為第五項控罪的交替控罪、及第八項控罪為第七項控罪的交替控罪。第一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三項控罪,由於第四項控罪是第三項控罪的交替控罪,第一被告在承認第三項控罪的情況下不需要就第四項控罪答辯。第二被告承認第二、第六及第八項控罪,但否認第五及第七項控罪。第六及第八項控罪分別為第五及第七項控罪的交替控罪。基於控方接納第二被告就第六及第八項控罪的認罪答辯,本席裁定第二被告第五及第七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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